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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基本办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和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修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是我省举办各类幼儿园的基本标准。第三条新建幼儿园办园条件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2、在达到本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办园标准。第四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过程中,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五条幼儿园布局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服务人口3000人的,宜按3班(90人)规模设置幼儿园;服务人口3001至6000人的,宜按6班(180人)规模设置幼儿园;服务人口6001至9000人的,宜按9班(270人)规模设置幼儿园
3、;服务人口9001至12000人的,宜按12班(360人)规模设置幼儿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第六条幼儿园选址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建设幼儿园。应避开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要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其中:室外地面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
4、于4V,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二分班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o分班活动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宜为软质地坪,铺设地塑胶场地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应保证冬日1/2以上的活动场地日照时间不少于2h第八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园舍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安全、美观,便于管理,与保育、教育及幼儿生活、游戏活动要求相适应。原有幼儿园生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9m2;后续新建幼儿园生均园舍面积不低于建设标准。第九条幼儿园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超过12班,城镇标准
5、化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每班幼儿班级规模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十条在园幼儿少于3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应设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适应保教活动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在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的前提下,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幼儿园设施设备要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
6、教育和儿童自主活动的需求。第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结合当地实际和办园需要,设置沙池(沙箱)、水池(水箱)、种养植园(角)等,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器材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第十三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第十四条活动室桌椅配备应符合某某省幼儿园桌椅型号参数标准(见附件1.l),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与幼儿身高相适宜。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尺寸参照某某省儿童玩具柜、图书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1-2),便于儿童自由取用。第十五条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消毒柜等生活设备
7、。保温桶应加盖、上锁。幼儿水杯及毛巾应专门配备,并有明显区分标记。第十六条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第十七条幼儿园应为幼儿午睡提供方便。床铺的尺寸应符合某某省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参照标准(见附件l-3)寝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要求,不宜采用高低床。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须按照某某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90人/3班)(见附件1-4),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玩具安全国家标准(GB6675-2014),确保幼儿健康
8、、安全。第十九条有多功能活动室并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第二十条幼儿园图书、杂志、儿童读物及幼儿音像制品配备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幼儿生均读物不少于5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2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第二十一条有卫生保健室,并按某某省幼儿园卫生保健配备标准(90人/3班)(见附件1-5)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第二十二条有满足幼儿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脑、打印机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第二十三条食堂设置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
9、8年第12号公告)和某某省幼儿园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90人/3班)(见附件1-6)等相关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留样柜、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设备。应在食堂食品库房、操作间、洗消间、备餐间等功能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做到全覆盖。第二十四条在园幼儿少于3个班的幼儿园,其设施设备及玩教具配备,要按照幼儿生均设备标准配备,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在园幼儿规模,以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体发育、心理发展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为原则,充分体现培养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保教原则,满足儿童活动和游戏的需求。第二十五条在园幼儿少于3个班的幼儿园,须设立1间共用活动用房或多功能活动室。第四章教职
10、工配备第二十六条严格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幼儿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民族地区配备双语兼通的幼儿教师。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参照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名,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名,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名。幼儿园园长原则上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
11、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1名。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2名。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名,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备卫生保健人员2名,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安保人员: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合理配备专职安保人员。第二十八条在园幼儿少于3个班的幼儿园,应结合在园幼儿规模,合理配备管理和保教人员,
12、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第五章园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条加强党组织建设,通过单独组建、联建和挂靠中心学校党组织等多种方式,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O第三十一条建立园务委员会,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依法加强民
13、主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三条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菅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第三十五条严格落实幼儿
14、园“三防”建设。幼儿园“三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三十六条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综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加强对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第三十八条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
15、006)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和安全。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校车管理条例某某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某某省校车服务方案等相关规定。第七章保育和教育第四十条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等教育要渗透到保育教育全过程,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第四十二条遵循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十三条全面实施某某省学前儿童普通话水平量化指导纲要。将幼儿普通话学习融入保教活动,使学前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前,能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国家通用语言思维习惯,实现听懂、会说、敢说、会用。第四十四条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举办家长学校,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提高育儿能力,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四十五条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征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