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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2、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五、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所和卫生院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60%o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
3、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乡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卫生院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资、下乡费,汽油费等杂费支出。七、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八、接受县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九、卫生院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县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