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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为提高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可靠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范围:平刨、圆锯机、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挖土机械等。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实施意见中施工机具的规定;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相关部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部分)。三、验收内容:核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准用证;班机应查验专项施工方案和桩机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验收时按验收表逐项对照检查,并做好量化记录;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完毕后再复验,凡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记录存入台帐,合格证挂在施工机械旁备查。四、保养维修:机械设备要合理使用,日常保养工作由操作工承担,每天开机前、使用中、停机后,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保养、润滑,确保设备安全、整洁。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人员辅导。二级保养以维护工为主,操作工参加,二级保养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运输设备和塔式起重机不在此列)。三级保养以维修工为主,操作工配合,三级保养一般以三个二保的时间为间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或缩短。五、新机或经过大修的施工机具,应经过走合期,走合期内内燃机械采取减速和减负荷,电动机采取减少载荷。施工机具维修保养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存入台帐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