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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
2、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AsBio-Cultural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l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Og而Vl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V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O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