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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保管、使用物品管理规定一、个人保管物品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购买或领用计算器、工具、仪器、仪表、寻呼机、对讲机、手持电话、充电器、照相器材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由个人保管和使用的物品,均为个人保管物品。二、个人保管使用物品的管理1、 个人保管使用物品均属管理处资产,保管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丢失或损坏,也不能随意转交他人。由于工作变动不再需要原个人保管的物品,可办理退库手续;新调入人员因工作需要应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2、 个人保管的物品丢失与报废。3、 因为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由责任者按物品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新旧程度折价赔偿。4、 凡属正常磨损
2、或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个人保管物品损坏,由保管者填写报废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原因和理由,经部门经理审核。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50元以上的物品由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并办理补充新品的领用手续。5、 个人物品的保管与监督。6、 各部门经理应严格控制个人保管物品的领用,对其使用的保管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本管理处资产的完整及合理使用性。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物品退库手续或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移交有关手续,否则综合管理部不予签字。综合管理部有权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对不办理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将个人物品清单交秩序部,由秩序部负责追回并交回综合管理部办理退库手续。凡拒不交者,由秩序部按治安管理条例提交法律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