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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部委、省及厅局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合作研究或受委托研究的项目研制经费(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立项项目划拨的科研经费及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工作。其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
2、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具体包括下列支出:(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
3、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
4、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9)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具体规定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10)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
5、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五条科研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持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完成后,由科研处协助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横向项目由科研处协助签订目合同。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组织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要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经费预算书的内容和进度使用经费。第八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其产权归学院所有。该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须按学院设备、图书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报销。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可长期使用,离职时按规定办理
6、归还等相关手续。第九条纵向项目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3%、承接项目部门提取2%,横向项目学院提取5%、承接项目部门提取5%做为科研发展基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前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审核,院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一)购置未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三)进行实验室改装;(四)向院外转拨科研协作费;(五)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咨询费、出版费等开支;(六)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第十一条使用科研经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核后,按学院财务经费审批
7、规定,分别由科研处、院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凡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项目主持人应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凡不报告者,可暂停经费使用。第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因项目需要出差的,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项目组主持人、科研处签字后方可出差。差旅费用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第十五条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在下达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达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结余资金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会同学院财务、审计、科研部门审核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交科研处存入该项目档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