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S--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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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介香港(中远)航运有限公司机务部2001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外交大会,2001年10月5日大会通过了200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ControlofHarmfulAnti-foulingSystemsonShips,2001),简称:防污底系统公约或AFS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8条的规定,AFS公约将在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5%和不少于25个国家正式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后的12个月后生效。2007年9月17日

2、,IMO组织通过了AFS.lCire.14通函并宣布,随着巴拿马政府宣布批准加入该公约,使批准加入AFS公约的国家达到了25个国家,合计商船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8.09%,满足了AFS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AFS公约将在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批准加入AFS公约。已正式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AFS公约的25个国家是:AntiguaandBarbuda(加入)6JAN2003Australia(批准)9JAN2007Bulgaria(加入)3DEC2004CookIslands(加入)12MAR2007Croatia(加入)15DEC2006Cyprus(加入)

3、23DEC2005Denmark(签字)19DEC2002France(加入)12MAR2007Greece(加入)22DEC2005Japan(加入)8JUL2003Kiribati(加入)5FEB2007Latvia(加入)9DEC2003LithUania(加入)29JAN2007LUXembOUrg(加入)21NOV2005Mexico(加入)7JUL2006Nigeria(加入)5MAR2003Norway(加入)5SEP2003Panama(加入)17SEP2007Poland(加入)9AUG2004Romania(加入)16FEB2005SaintKittsandNevis(加入

4、)30AUG2005Slovenia(加入)18MAY2007Spain(加入)16DEC2004Sweden(批准)10DEC2004Tuvalu(加入)2DEC2005防污底系统是指船舶用于控制和防止船底海生物生长、附着所使用的防护涂层、油漆、表面处理和装置。船舶船底海生物的生长、附着是影响船舶航行的个重要因素,由于船舶长时间静止地停留在港内或锚地,往往会在船底的表面生成和附着大量的海生物,如藤壶和藻类等,这些海生物严重影响了船舶主机的功率发挥和船舶的航行速度。为了控制和防止船底海生物生长、附着,目前所有的船东都已普遍采用具有控制、防止和杀伤力的防污底系统(防污底漆)。但在过去的20年间,

5、大量科学研究表明这些防污底系统,特别是含有三丁基锡的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害作用和其他长期影响,并且由于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的可能受到的严重威胁。国际社会为了解决这一重要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制定和通过AFS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免受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的不良影响,逐渐淘汰使用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并建立新的机制防止以后的防污底系统中使用其它有害物质。一、AFS公约的适用范围:AFS公约第3条规定了AFS公约的适用范围: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另一个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

6、船舶; 进入一缔约国的港口、船厂和近海装卸站的所有适用船舶。根据AFS公约的规定: 所有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AFS公约的国家都成为AFS公约的缔约国; 船舶是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水上艇筏、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二、防污底系统的控制AFS公约第4条和附则I的控制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 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现有船舶:1 .在船壳或外部结构的表面上不得再施涂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2 .对于

7、已经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应将其全部清除;或在已经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上涂上封闭漆(SEALERCOAT)形成一个隔离层来阻挡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的渗出,然后再在其表面上施涂无TBT的防污底系统。三、检验与发证按照AFS公约第10条和附则4的规定,所有适用船舶中、4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包括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应按AFS公约附则4的要求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后签发一份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Intrenationalanti-foulingsystemcertificate),简称防污底系统证书

8、或IAFS证书。2002年10月11日,IMO组织通过了MEPC.102(48)决议一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与发证指南,以帮助各主管机关和认可的组织,统一应用AFS公约的规定,并帮助各船东、船公司、船厂、防污底系统生产商和其他有关各方了解检验以及证书签发和签署的过程。1 .初次检验所有适用船舶(新船或现有船舶),在按AFS公约第10条和附则4的规定申请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时必须进行初次检验。AFS公约规定,为了减轻船公司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不必要的负担,对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最好是能于坞内检验同时进行。2 .发证在AFS公约生效之前,主管机关应按AFS公约第10条和附则4的规定和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与发证指

9、南执行检验,并可在检验合格后先签发一份符合声明(STATEUENTSOFCOMPLIANCE);在AFS公约生效之后,对能通过符合声明证明完全符合AFS公约,并在满足主管机关任何附加要求的基础上,即可正式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无任是签发符合声明还是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主管机关应必须连同防污底系统记录(RECoRDOFANTI-FOULINGSYSTEM)一起签发。3 .防污底系统声明对于长度为24M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从事国际航行的适用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可由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授权代理签署一份防污底系统

10、声明留船。该防污底系统声明应辅以适当的证明(如油漆的收据或油漆供应商的发票)或包括适当的签字等。四、防污底系统产品检验船舶在申请检验时,应同时提供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确认所使用施涂于或准备使用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产品是否符合AFS公约要求(带有AFS公约所述的标识)。该声明应提供包含在防污底系统记录中的下述资料:1. 防污底系统类型2. 防污底系统生产商名称3. 防污底系统名称和颜色4. 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编号)验船师要求的关于产品符合AFS公约的资料,应在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中找到。该声明可贴在防污底系统的容器上,或编入其支持性文件(如:材料安全数据表(

11、MSDSs)或类似文件)。支持性文件和相关的容器之间应存在一种关联。防污底系统(油漆)类型包括:1 .不含有机锡的自抛型2 .不含有机锡的消蚀型3 .不含有机锡的传统型4 .无杀虫剂蛙类型油漆五、执行检验1 .新船检验新船检验主要是首先检验防污底系统生产商提供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是否符合AFS公约要求,并现场检验、验证实际所使用的防污底系统的产品与提供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是否一致。在现场检验中,只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验证符合性,可以在防污底系统施涂于船舶之前、在施涂期间、或在施涂之后的任何时候执行现场检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 检查在施涂过程中实际使用的防污底系统容器上的产品标识是否与支持性资料一致 检

12、查船厂提供的施工计划或施工程序和确认实际施工的过程 如必要时,防污底系统的取样 如必要时,防污底系统的取样试验 现场检验的其他检查2 .现有船舶的检验1),如果现有船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中内容确认不受AFS公约附则1控制(即符合AFS公约要求),按新船检验要求进行检验;2) .如果现有船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被声明不受AFS公约附则1控制,又未得到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中内容确认,则应进行验证,以确认该防污底系统符合AFS公约要求。该验证可以用取样、试验或可靠的文件作为依据。3) .如果现有船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已被全部清除,应对全部清除的情况进行验证后按新船检验要求进行检验;4) .

13、如果现有船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采用涂上封闭漆(SEALERCOAT)形成一个隔离层来阻挡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渗出,应对封闭漆进行验证,以确认实际应用于船舶的该封闭漆的名称、类型和颜色与申请检验时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是否一致,同时验船师要现场确认现有的防污底系统是否被该封闭漆予以覆盖,并对最后使用在表面的防污底系统按新船检验要求进行检验;5) .如果现有船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受到AFS公约附则1控制,则该防污底系统应不得迟于2008年1月1日按AFS公约附则1的要求进行控制;6) .对日常的维护(补漆)、临时进坞的修理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重新检验,但是对影响约25%或以上

14、的防污底系统的修理应被认为是对防污底系统的改变或更换,需按AFS公约附则1的控制要求用合格的防污底系统进行修理或更换,并重新进行检验;7) .当船舶的防污底系统进行产品更换和替代(换用另一个生产商的产品)时,也应被认为是对防污底系统的改变或更换,需按AFS公约附则1的控制要求用合格的防污底系统进行更换和替代,并重新进行检验。六、检查和违章调查根据AFS公约的规定,凡AFS公约的适用船舶,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任何港口、船厂和近海装卸站,均可能受到该缔约国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认该船舶是否符合AFS公约。如果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舶违反了AFS公约可对船舶进行彻底的调查。如果发现船舶违反了AFS公约,实施

15、检查的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对该船舶予以警告、滞留、驱逐或阻止船舶挂靠其港口。因船舶不符合AFS公约而对其采取上述措施的缔约国应立即通知该船舶的主管机关。AFS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在调查违章和执行AFS公约方面进行合作,如果缔约国收到另一缔约国要求其进行调查的请求和有关某船正在或己经违反AFS公约进行操作的充分证据时,也可在该船舶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船厂和近海装卸站时对其进行调查。此类调查的报告应送交请求调查的缔约国以及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的主管当局,以便根据AFS公约采取适当措施。为了统一缔约国的检查和违章调查,IMO组织2003年7月18日通过了MEPC.104(49)决议一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和MEPC.105(49)决议一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七、注意事项1 .船舶应及时组织主要干部船员学习和熟悉AFS公约的内容和要求,尤其是船长、大副更应熟悉、了解AFS公约的内容和要求;2 .目前我公司持有国际航行的A类证书的船舶,绝大多数都已在坞修时,完成了IAFS证书的初次检验,并取得了符合声明;船长应知晓符合声明及其附件防污底系统记录;应和其他船舶证书一起,保管好符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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