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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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揖殳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缪里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运建设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以下翻布局规划)和五年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

2、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不断完善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国家内河航运体系,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全面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支撑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布局规划确定的“四纵四横两网”内河高等级航道。所称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布局规划布局的沿海主要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所称的长江船舶受电设施是指在长江沿线省份注册的船舶为在运营中使用岸电装置加装的受电设施。所有使用本专项中

3、央预算内投资的水运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专项的安打旨口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一钱多用”,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五条专项重点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带动国土资源开发、改善交通条件、补齐发展短板、增进人民福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水运项目。第六条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列入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

4、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一)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二)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四)内河高等级航道配套设施项目,包括长江干线范围内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航道维护码头建设等项目;(五)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等项目;(六)长江船舶受电设施项目,包括各类

5、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第七条下列项目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一)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四)无有效保障和监管措施确保工程三利实施的项目;(五)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水运项目,均以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下达投资计划。其中,对长江干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支持其他项目(地方政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和投

6、资补助等投资安排方式。第九条水运项目的中央投资原则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单独安排,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与交通运输部协商共同出资。具体安排标准见附件。如按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所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则按申请数额确定。第十条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均为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重复受理资金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一)内河航道项目。长江干线航道优先,其他航道根据项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1页序排序;(二)通航建筑物项目。长江干线航道上的项目优先,其他航道上的项目根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

7、区W页序排序;(三)航电枢纽项目。根据项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JIl页序排序;(四)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支持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和国家储运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包括北部湾港、洋浦港、营口港、唐山港、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宁波舟山港、湄洲湾港等重点港口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东部地区顺序排序。第四章资金申请第十二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私!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各地区

8、及有关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葡口三年滚动计划。同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戈(J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交通运输部提出本部门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编制长江干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

9、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其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审查、汇总项目单但1交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本地区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申请的资金安排方式,编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豺殳资2019220)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第十五条长江干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交通运输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树艮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

10、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权机关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对项目备案后,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承诺落实除投资补助外的剩余资金并保证推进项目如期建成。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按日用是交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年度重点任务、投资需求、项目安丹轿口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填报项目汇总表。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

11、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等。第十六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支持方向;(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必要前置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有权机关审批(核准、备案)且相关要件齐备;(三)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五)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请程序是否正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

12、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推进项目实施的保!廊口监管措施。第五章审核下达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受理交通运输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和地方有关资金申请报告,商有关方面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和投资支持方向;(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三)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四)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否合理;(五)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九条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或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3、再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通知起10个工作日将专项投资转发下达至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项目的安排数额为投资计划表“总投资,列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对应数额,当年的安排数额为投资计划表“计划下达投资”列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对应数额。第二十条专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标准和内容、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既定建设目标完成或需重新进行项目审批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在当年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涉及确需

14、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计划调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防止对同一项目重复安排投资。第六章项目管理及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踹佥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15、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第二十二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履行报建手续,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16、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的那甩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专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专项投资的管理特点、专项管理需要、工作流程和重点环节,合理确定并下达绩效指标,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组织绩效指标评价,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S宗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根据项目以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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