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920522 上传时间:2024-04-0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俗称当场处罚)。农业行政处罚实践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案件不少,执法人员常常因为当场处罚无需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简单,容易执行等特点,偏爱采用简易程序。为此,笔者认为,农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一、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只包括“罚款”和“警告”两种或者其中一种;3、罚款的数额只能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2、千元以下。二、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为依据,并符合农业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农业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在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根据相关农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作出。根据相关农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若行政机关查获依法应予没收的涉案物品,查清了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获得相应的销售收入的,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首先必须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然后才根据违法情节给予并处罚款(有些农业管理法律规定可以不并处罚款)。例如,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甲经销商(依法应认定为其他组织)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获违法所得1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必须没收甲

3、经销商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的违法所得100元,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尽管该案的罚没款总数不会超过100O元,但该案除了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外,还必须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若该案中甲经销商(依法应认定为其他组织)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没有违法所得,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当场处罚时,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行政法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