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分配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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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分配协议书甲方:剑河县观么镇巫国村民委员会乙方: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一组村民号码为O第一条总则观么镇人民政府以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向第三方(剑河县巫包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投资,所得投资收益分配到村到户,对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在实现贫困户精准脱贫的同时,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消灭集体经济空壳村。第二条乙方的确定乙方的确定由甲方组织村级评议领导小组会议民主评议,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观么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评议领导小组由村“两委”成员、各村民组组长、本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党员代表等组成。第三条资金份额及权属观么镇人民政府通过

2、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向第三方投资,扶贫资金以每户万元的标准量化到贫困户,即量化到乙方扶贫资金为万元。量化到户的万元本金归观么镇人民政府所有;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量化到乙方的万元投资的收益权,收益权期限为5年,5年后其收益权自动终止。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根据本协议按年参与分红,观么镇人民政府通过投资收益以年为单位按量化到乙方的万元扶贫资金的12%以上向甲方和乙方分红(其中:2%分配给甲方,10%分配给乙方)。项目启动实施后,按入股企业资金到位一年内分红一次,可以提前,但不能延后,以后每年12月分红一次。2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管理,若乙

3、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在5年内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对乙方进行动态调整,取消乙方收益权。3 .乙方只参与分红,不得干预项目实施。4,若在5年内,观么镇人民政府通过评估小组对第三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认为不适宜继续投资,决定收回投资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甲方和乙方的收益权终止。第四条争议解决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协议修改、变更、补

4、充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第六条协议之生效1.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两份、观么镇人民政府两份、乙方一份、县扶贫办一份、县财政局一份。甲方: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民委员会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一组村民乙方开户行:乙方开户行账号:乙方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协议书甲方:剑河县观么镇人民政府乙方: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民委员会第一条总则甲方以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向第三方(剑河县巫包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投资,发展大球盖菇种植产业扶贫项

5、目,所得投资收益分配给乙方及乙方辖区内有关贫困户,对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在实现贫困户精准脱贫的同时,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消灭集体经济空壳村。第二条资金份额及实施范围甲方通过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向第三方总投资人民币伍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0.8万元),其中分配到乙方资金伍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0.8万元),乙方以每户一万元的标准,通过村级评议领导小组民主评议将资金量化到户贫困户,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甲方审批后实施。第三条资金权属甲方为投资资金的所有人,但不享受收益权;乙方和经甲方审批的贫困户共同享有分配到乙方的20.8万元投资的收益权,收益权

6、期限为5年,5年后其收益权自动终止。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和经甲方审批的贫困户根据本协议按年参与分红,甲方通过投资收益以年为单位按分配到乙方的投资资金的12%以上向乙方和经甲方审批的贫困户分红(其中:2%分配给乙方,10%分配给经甲方审批的贫困户),项目启动实施后,按入股企业资金到位一年内分红一次,可以提前,但不能延后,以后每年12月分红一次。2,乙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召开村级评议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将分配到村的资金量化到户贫困户,并严格执行7天公示,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该贫困户的评议标准主要考虑能够通过产业扶持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考虑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低

7、保户等需要社会保障兜底的贫困户。3 .乙方参与项目管理,负责量化到户的贫困户的评议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贫困户的群众工作,负责解决因该项目实施产生的上访信访问题,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把矛盾消化在村级,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4 .乙方选派1人加入甲方牵头组建的评估小组,参与对第三方经营情况的监督评估工作。5 .若在5年内,甲方通过评估小组对第三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认为不适宜继续投资,决定收回投资终止该项目实施的,乙方和经甲方审批的贫困户的收益权终止。第四条争议解决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

8、的规定为准。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第六条协议之生效1.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3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各执一份。甲方:剑河县观么镇人民政府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剑河县观么镇村巫包民委员会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扶贫资金入股投资协议书甲方:剑河县观么镇人民政府乙方:剑河县巫包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第一条总则本协议为投资合

9、作合同,甲乙双方各负其责。以乙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依托,乙方负责生产经营和向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和贫困户分红。甲方仅以扶贫资金为乙方融资,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扶贫资金投入,一方面通过实施“扶贫资金变股金”改革试点创新扶贫模式,对甲方所属的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另一方面解决乙方资金周转问题,进一步扩大乙方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状大大球盖菇种植产业,实现互利共赢。第二条甲方出资额和投资方式甲方通过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现金投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0.8万元),甲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入甲方扶贫专户后5个工作

10、日内一次性现金转账给乙方。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和贫困户根据本协议按年参与分红,乙方以年为单位按投资资金的12%以上向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和贫困户分红(其中:投资资金的2%分给村民委员会,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投资资金的10%分给贫困户),项目启动实施后,按入股企业资金到位一年内分红一次,可以提前,但不能延后,以后每年12月分红一次,红利计算时间从甲方将资金转账给乙方当天计起。4 .乙方自主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资金债务负责。甲方仅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和贫困户享受分红,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债

11、务等其他责任和义务。乙方负责按照菌种采购、种植基地建设、劳务工资和销售经营支出的使用范围使用甲方投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最大限度扩大生产经营效益。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配合接受甲方的监督。监管方式为由甲方牵头,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及有关村村民委员会选派人员共同组建评估小组,每年对乙方财务状况进行1次评估,及时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防止乙方改变资金用途,保障甲方投资收益。甲方扶贫资金投资期为5年,在5年投资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收回全部投资,由甲乙双方根据评估小组评估情况,共同作出是否继续投资的决定(若在5年投资期内,评估小组认为不

12、适宜继续投资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投资)。6 .乙方不受理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的任何诉求,若出现甲方选定享受收益权的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由甲方负责解决,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7 .若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甚至倒闭的,由第三方对乙方资产进行清算,甲方按乙方清算净资产的50%收回投资资金,但最低不能为负数,最高不高于甲方投资总额。第四条争议解决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8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之内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第六条协议之生效1.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各执一份。甲方:剑河县观么镇人民政府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剑河县巫包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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