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起重机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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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2.1.2.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一一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起重机械)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选型采购企业自定(采购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2条使用单位应该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川T7688.15T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2、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D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lot;(2)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第十七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第八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现场环境以及吊运物品的要求,购置和使用适合的并且有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自定(安装改造维修时)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在使用

3、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第十五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条格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记录(附件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跨区域使用和移装企业自

4、定(需跨区域使用和移装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8.2条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对于流动作业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出厂后首次安装时,应当

5、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经拆卸后再次安装时不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未进行拆装的,按照正常检验周期进行后续的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即应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租用管理企业自定(每年至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起重第2.1.1条、第十起重机械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起重机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起重机,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

6、一次)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百零四条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对承租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负责。管理制度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十条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至少建立和健全以下各种规章制度:(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设备管理制度;(3)日常检查管理制度;(4)维护保养管理制度;(5)定期报检管理制度;(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7)交接班管理制度;(8)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使用管理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条(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

7、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第3.9条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

8、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应急管理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零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第一百零二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停机并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一百零三条起重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的起重机,再次使用前,

9、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设备改造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8.1条(1)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2)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

10、)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设备报废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条(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2)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3)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

11、,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三十四条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第三十五条(1)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教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2)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第三十六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

12、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第三十七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一条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1)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

13、应当报废。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第四十三条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2006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要求。第四十五条卷筒出现裂纹或者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时,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七条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宜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或者存在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时,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卜八条当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1)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2)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3)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到原厚度的20%;(4)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隐患排查

14、记录(附参考表卡)法规标准适用条款(5)运行速度低于或者等于50mnin,车轮椭圆度达到1mm;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车轮椭圆度达到0.5mm时,也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九条传动齿轮的报废要求按照GB60671985的相关要求。第六十八条制动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到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钾钉时必须报废;(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4)制动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un,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钾钉引起的划痕;(5)液压制动器保持无漏油现象,制动器的推动器保持无漏油状态。注:所有涉及整机、零部件报废的技术要求,优先依据TSGQoO0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其余参照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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