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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燃气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整改。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安装烟雾报警器,漏电开关、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和切断装置,并按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保持用气场所的空气流通。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使用燃气专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在软管上私接“三通”供多台燃气具使用,定期检查软管连接处、卡扣固定等使用情况,存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两种及两种以上燃气气源混用。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七、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同时,将供气企业提供的安全公示牌张贴在室内显著位置。八、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做到用气先检查,用气要通风、用气不离人、泄漏关角阀、睡前关角阀,做到“人离、火灭、阀关”,不得在通风不畅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用气,应当积极配合供气企业入户安检,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