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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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溪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有效解决我县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紧缺、医疗技术人才不足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医疗技术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我县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22)6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绩溪聚才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绩办(2018)67号)、绩溪县企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绩人才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统筹领导,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三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是指从绩溪县外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符合我县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分设A、B、C、D、E、F六类,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以及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第四条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服务期不少于

3、5年。对E类及以上人才可简化引进程序,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医德医风、临床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教学能力、学科影响力等情况,经县卫健委审核,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直接入编并签订聘用合同。对C类及以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第五条全职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转入到我县医疗卫生单位或全职到岗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的各层次人才。第六条全职引进医疗卫生人才享受以下政策:(一)安家、生活补助1.安家补助:家庭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的,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据实全额补助租金。在我县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其中A、B、C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安家补助制;D类人

4、才补助20万元、E类人才补助10万元、F类人才补助4万元。安家补助费分别在首付时、5年服务期满各发放50%,购房成功后5年内不得转卖他人,未满服务期辞职或离开本县的,需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2.生活补助:引进人才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年度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再分别给予2万/年、L5万/年、1万/年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以上享受5年,全日制本科享受3年。县政府每年安排追加资助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的10万元资金中予以一定的支持。(二)项目扶持:重点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课题等项目方面予以扶持。对A、

5、B、C三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扶持经费制,对D类人才给予2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其中可按最高20%的比例用于项目团队成员考核奖励。项目扶持经费按申报立项实施、中期评估、期满验收5:3:2比例拨付,项目管理期一般为5年,超过管理期的按项目完成进度核减扶持经费。(三)职称工资待遇:设立人才特设岗位。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聘用,不占本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A、B、C三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所在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对D、E、F三类人才,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O元、500元薪酬补贴。

6、(四)预引进人才就业保障:参加县卫健委组织的校园招聘或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紧缺专业储备人才引进考试并入围的医学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毕业后来绩工作意向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预留事业编制,待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安排入编入职;提前来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实习顶岗实训的预引进人才,按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资助。(五)其他政策:引进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需在绩就学的,由县教体局按照“优先照顾、就近择优”的原则予以安

7、排,转学手续随到随办。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申请“宛陵优才卡”。第七条柔性引才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兼任职务、科研合作、培训指导等形式,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或以其领衔的项目团队。柔性引进的B类及以上人才,首聘年龄为65周岁以下。对柔性引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按照实际来绩工作时间,给予不低于100O元/日的工作补贴;对聘期5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可“一事一议”给予项目扶持经费和购房补贴。第八条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是指从绩溪县外引进,国内医学院校招生计划少、小专业以及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招聘计划未完成的急需专业人才。县卫

8、健委会同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医疗卫生紧缺专业认定工作。对医疗卫生紧缺专业医学生,适当降低学历学位以及开考比例等要求,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紧缺专业人才符合绩溪县医疗卫生人才分类标准的,按照分类层次享受对应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第九条通过校园招聘、农村订单定向生免费医学生培养、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大力引进各类医疗卫生人才和招聘各类院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新招录和分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医学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服务期满后首次继续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三年每月500元、300元的薪酬补贴

9、。设立县级医院基层岗位,由县级医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开展招聘后分配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基层岗位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服务满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经考核合格,可择优调回县级医院工作,落实县级医院编制、岗位及相关政策待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落实乡村医生岗位津贴等待遇,对服务期满后并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定向委托培养乡村医生,可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按程序给予事业编制保障。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大

10、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人才的,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按照“量化考核、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为主导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拉开绩效工资分配档次。新录用到县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按照规定执行高定一级薪级工资政策。对获得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引进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占职数聘用。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学生和医疗卫生专业技

11、术人员服务期满3年的,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视为支援服务基层经历。第三章人才培养第十条强化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培养人才达到C类及以上层次的,由本人申报,县卫健委对其工作成效、项目实施、科学研究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引进同层次人才给予同等标准奖励和补助。第十一条支持专业进修培训L对医疗卫生单位选派并经县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到国内排名前20的高水平医院(专科排名参考上海复旦大学医学管理研究所发布的年度排行榜,下同)开展专业进修培训的,给予派出医疗卫生单位3000元/人/月进修补助,每年支持3名;到国内专科排名前21-50的高水平医院开展专业进修培训的,给予派出医疗

12、卫生单位1500元/人/月进修补助,每年支持5名。第十二条健全全科医生培养使用激励机制。落实全科医生进修学习培训补助及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优先安排全科岗位,通过中级职称考试或高级职称评审的,可直接聘任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岗位。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三条开展“医坛新秀、医坛骨干、医坛名医”培养选拔工作。每3年评选一次“医坛新秀”20名,“医坛骨干”10名,“医坛名医”5名,并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o元、2000元、3000元

13、奖励。“医坛新秀、医坛骨干、医坛名医”实行动态管理,每届3年,3年内如发生到龄退休离岗、调离岗位或调离我县等情况,则从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第十四条加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6万元、4万元专项经费补助,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支持建设“长三角名医工作室”。长三角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来绩设立“长三角名医工作室”的,在3年内给予工作室每年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安排配套资金,并配备至少由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人的团队,做好对接联络,跟班学习。鼓励设立绩溪县“名医工作室”。加大对工作室支持力度

14、,县人才办牵头每年对各工作室活动开展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经费补助,其中60%用于工作室活动经费,15%用于工作室主持人个人补贴,25%用于工作室成员考核奖励。第十六条支持学科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项目单位IOo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各奖项第二、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40%、20%比例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奖励项目

15、主要完成人。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县财政承担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健全可持续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县卫健委设立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基金,严格规范基金使用。用人单位须制定相应配套的奖补政策,并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一人符合同一项目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第十八条积极鼓励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具体激励政策。对引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县政府视情予以支持。第十九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

16、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对违反医德医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县卫健委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对引进人才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相关情况作为拨付补贴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落实配套政策。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在约定服务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项目中期评估或期满验收不合格的;(二)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四)出现违纪、违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县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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