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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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15-33R1下发日期:2015年8月18日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撤销14 .背景1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1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27 .初始的飞行培训47.1 飞行试验人员的复训47247.3 保持资格57.4 驾驶舱通行证(PaSS)57.5 五年飞行培训计划57.6 未满足培训要求68 .执行机型管理的试飞员资格和数量要求68.1 生产监督78.2 试验机型别资格78.3 熟悉新型号的飞行时间88.4 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试验

2、过程中的飞行员等级资格确定88.5 初始型别等级89 .技能和知识99.1 飞行试验资格确定910 .飞行试验计划1010.1 型号检查核准书(TIA)1010.2 授权函(LOA)1010.3 并行试验1110.4 飞行设备1110.5 配重要求1210.6 局方飞行试验1310.7 非审定/研制飞行试验1310.8 飞行员关系1311 .飞行试验培训1412 .附则14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1 .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中国民航飞行试验人员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局方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试飞委任工程代表。建议工业方的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培训复训

3、参照此程序相关要求执行。3 .撤销本管理程序取代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APARJ2104)o4 .背景2008年2月150,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指令AircraftCertificationServiceFAAFlightTestResponsibilities,Procedures,andTraining(Order8110.41A)发布了专用于ARJ2170。飞机的管理程序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AP-ARJ21-04),对中国民航飞行试验队伍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和培训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并在ARJ21700

4、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进行了应用。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决定重新颁发该管理程序,使其能够应用于所有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中。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飞行试验人员在航空产品型号审定、持续运行和委任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审查和批准申请人的型号审定计划和飞行试验计划、进行新的或改装飞机的飞行试验、评估获得的工程数据以确定与适用审定规章的符合性,并记录批准的数据和相关的判定。这些试验一般包括飞机性能、飞行特性、系统综合以及应该予以考虑的人为因素设计问题的评估。在持续安全运行方面,除了参与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ACSEP)活动外,飞行试验人员还评估使用困难报告和

5、生产厂家的服务通报,在适航指令编制过程中进行工程飞行试验和飞行操作的评估。飞行试验人员还负责指导委任工程代表(DER)、委任单位代表、生产飞行试验和其它各种与飞行试验相关的任务。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每名新雇佣的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工作少于两年的CAAC雇员)应通过结合在职培训成功完成正式的初始飞行试验培训程序。a.每一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应该在进入适航审定系统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适航基础知识培训。b.在从事飞行试验任务的第一年中,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必须成功地完成初始的正式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课程(例如,FAA的编号为#28083的培训课程)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课程。如果没有完成这一课程,

6、就不能从事飞行试验工作。c.机组资源管理(CRM)培训(例如,FAA的编号为#12062的培训课程)。d.在雇佣的头二年,每一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还应该完成下列培训:(1)核心工作技能培训(2)CCAR21部培训(3)委任代表管理培训e.参加飞行试验之前,局方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身体要求:试飞人员的身体状况应与其执行的飞行任务相符合。局方人员在参加飞行试验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a)所有试飞员应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b)所有试飞工程师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参照CCAR-

7、67FS规定,不低于H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C)其它涉及飞行安全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参照CCAR-67FS规定,不低于II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d)对试飞工程师和其它涉及飞行安全人员的体检,应由民航局指定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的有效期限参照所适用医学标准对应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执行。(2)生理培训;当CAAC认为某一机型的高度环境控制和氧气系统不成熟时,在10,000英尺以上(在这一高度通常使用氧气设备)进行飞行试验的人员,或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增压飞机上进行飞行的人员必须在进行飞行试验之前完成初始的生理培训课程(包括低压舱)

8、。除试飞工程师之外的CAAC人员参与飞行试验必须接受同样的生理训练,否则应进行风险评估。(3)烟雾撤离培训;建议所有飞行试验人员在其工作的早期至少参加一次烟雾撤离训练。(可参加FAA推荐的俄克拉荷马市事故调查学校的培训,该培训能提供真正有难度的执行应急烟雾撤离程序的训练,或CAAC认同的其它培训机构进行的烟雾撤离训练。)(4)生存培训;所有飞行试验机组应该完成生存训练,参加相应商用课程也可以。7 .初始的飞行培训a.根据审定工作需求和培训资源情况,为试飞员提供新飞机或其它型号飞机的初始资格培训(型别等级/正式的训练)。但是,如试飞员可能不对该飞机进行审定试飞,就不需要依据本程序获得该飞机的初始

9、型别等级。b.原则上试飞工程师还应至少取得私人驾驶执照。7.1 飞行试验人员的复训a.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必须每4年完成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例如,FAA的编号为#28273的培训课程)。b.当局方审查要进行高高度飞行时,要再次进行生理培训。目前要求每4年在地面学校进行培训,每8年在低压舱进行培训。c.每四年必须完成生存复训。d.对试飞员,每3年必须完成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复训课程。这一要求可以在确定了型别等级的飞机上或在FAA学院进行的正式复训中完成。该复训课程将在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课程中完成。e.对试飞工程师,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复训课程必须每4年在试飞

10、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课程中完成。7.2 飞行复训所有试飞员在相应其预期的工作负荷的机型上每年完成至少一次复训,除非同一年中在另外一型飞机上进行了初始的资格培训。复训必须在正式的课程中进行。如果试飞员涉及到即有固定翼又有旋翼机试验,每一种类的复训必须每年进行一次。7.3 保持资格所有的试飞员为保持技术,每年必须至少飞行100小时(仍在飞的飞行试验主管每年飞48小时)。另外,试飞员必须保持CCAR6L61的仪表和最近夜间飞行经历要求。7.4 驾驶舱通行证(PaSS)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掌握飞机上采用的最新技术。因此,鼓励每个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作为航空审定专家来申请驾驶舱通行证。鼓励试飞员和试飞工

11、程师在商业飞行中使用驾驶舱通行证来增强新技术方面的知识,并了解如何操作飞行机组人员在日常飞行中使用的现代设备。7.5 五年飞行培训计划必须为每一个试飞员制定并保持一个五年的培训计划。此五年培训计划必须保证试飞员将获得预期所需要的型别等级。试飞员应有相应型别等级或在下述机型进行过正式训练:a.前三点和后三点起落架的轻型活塞式单发飞机;b.轻型活塞式双发飞机c.多发涡轮螺桨飞机;d.商用喷气式和/或支线飞机;e.窄机身运输机;f.宽机身运输机;g.正常和运输类直升机(适用时);以及h.在责任审定部门的地理区域内相应的型号审定(TC)/补充型号审定项目的任何其它特殊的航空器型号(例如,水上飞机、旋翼

12、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气球、轻于空气的飞艇)。注意:以前的培训和型别等级(军用、民航等等)可以用来满足上述要求。7.6 未满足培训要求所有豁免要得到航空器审定司的批准。如果本程序的培训要求因某种原因(例如经费)而得不到满足,那么放弃这些要求的信函必须通过其直接领导发给那个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包括飞行试验管理者),并附有解释,即为什么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豁免函将保留在个人的飞行资格记录中。豁免函将允许个人在函件中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8 .执行机型管理的试飞员资格和数量要求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至少应该有两名试飞员持有国内当前生产的飞机的型别或在该机型上经正式培训。术语”正式培训的“意思是对那些

13、不要求型别等级或还没有提供型别等级的飞机进行的型别等级课或正式的培训课。如果某一个特定的审定部门让两名飞行员在他们负责的、当前生产的一种机型上进行培训不可行,当认为有必要并且持有相应型别等级时可要求来自另外一个审定部门的试飞员来帮助进行试飞。对目前仍然在生产的每一架主要按照第121或135部运行的飞机,需要指定一名项目试飞员,作为有关这架飞机审定和持续安全运行(COS)活动的联系人。项目试飞员必须持有该特定飞机型别或同等大小和复杂度的飞机的型别。尽管一直希望有该特定型别等级,有时申请人可能要求这样做,但持有当前机队全系列的型别等级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经济的。试飞员不需要用波音777的型别等级来

14、进行空中防撞和规避系统(TCAS)安装的飞行试验。但是,试飞员应该有TCAS项目经验和重型喷气飞机型别等级以保证了解大型喷气式运输机的机组任务和程序、驾驶技术、性能特性和操作的意义。在任何情况下,具有上述资格的试飞员将执行对座舱界面起重要作用的所有试验。项目飞行员飞主要按照CCAR91部运行的大型运输机时应该有该机型型别等级或大小和复杂度相当的飞机的型别等级。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至少有两名试飞员(取决于工作负荷)持有国外制造商正在生产的主要按或将按第121或135部运行的运输类航空器的型别等级/在此类飞机上正式训练过。有必要熟悉进口的飞机以便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确定其与规章的符合性。这种飞机上的

15、经验对适航审定司完成其安全管理责任是必要的。获得初始的资格之后,只要该飞机上有项目要飞,试飞员就应该保留资格。审定部门有责任确保其负责审定的进口飞机上培训了足够数量的试飞员,并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安排必要的培训I。8.1 生产监督试飞员的生产监督飞行试验可由适航审定部门视情安排进行。鼓励试飞员参与生产飞行试验,一方面能对生产厂家的生产飞行试验能力进行审定,另一方面能使试飞员保持熟悉生产厂家的生产线。8.2 试验机型别资格作为运输类飞机飞行试验计划的一部分,申请人须为负责该项目的试飞员提供必要的副驾驶技能考核合格检验飞行。指定的项目试飞员将与申请人机构的负责官员联系,在申请人的飞机上安排足够的、经同意的考核检查。在试飞员进行任何对局方试飞员能力有要求的试飞之前,这些技能考核飞行必须完成。8.3 熟悉新型号的飞行时间试飞员的熟悉飞行可以安排在功能和可靠性试验、生产试验,或在大量的型号试验过程中进行。如果更多的试飞员(不是直接指定到该项目的试飞员)需要在生产厂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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