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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建罚决字(2023)第9号与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7NFGH0F经查明,与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2023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9号,你(
2、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时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消除危害后果,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及时纠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现以上L3%以下的罚款;”建议对与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
3、款(65725000元)的1.3%罚款,处以罚款捌拾伍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854425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捌拾伍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