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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一条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转移时,财务部门应根据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拨单中的财务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第二条出租或外借处理: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财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后呈总裁批准,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款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租用期满,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第三条租赁处理: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并将租赁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费用处理。2融资性租赁。由于契约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融资性租入固定资产视同本公司的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