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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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5II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02日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2第三章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5第四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7第五章检查的实施8第一节执照技能检查8第二节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8第六章附则9附件一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申请表10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的管理,保证航空情报人员执照管理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检查员权益,依据民用航空情

2、报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航空情报检查工作的管理。检查员是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是指检查员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的航空情报执照技能考核、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是为了提高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运行水平,提出改进航空情报工作的建议措施,而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运行程序、设施配备、航空情报人员等技

3、术情况进行的检查。针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内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第三条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委任检查员并对检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员聘任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第四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第五条检查员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航空情报检查工作。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

4、列条件:(一)持有注册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员(以下简称情报员)执昭.八、9(二)有5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情报实际工作岗位的经验;(三)近3年来未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以上的事件;(四)掌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情报服务标准、程序、方法和建议措施;(五)工作细致、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六)航空情报服务水平较高,工作熟练,操作规范,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办法;(七)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航空情报英语水平;(八)完成了检查员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第七条检查员的申请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检查员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航空情报服

5、务机构提出申请,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按照比例要求提名推荐,填写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申请表(具体见附件一),报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提名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情报员人数的4%,情报员人数不足25人的,推荐1人;(二)地区空管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技能水平进行考核。根据本地区情报员人数、申请人考核情况和地点分布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民航局空管局,并抄送给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地区情报员人数的3%,(三)民航局空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应当组织聘任前业务培训并考核;(四)对于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由民航局空管局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五)民航局

6、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拟聘任人员所属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提出聘任的意见,报民航局批准。第八条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申请检查员的,应当向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九条民航局向聘任的检查员颁发证书或者证件。第十条检查员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选拔和择优聘任的原则,从航空情报服务一线业务骨干、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有1名检查员。第十一条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检查员每届聘任期满前2个

7、月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完成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民航局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提前制定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检查员跨地区调动工作的,接收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情况通报地区空管局和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第十三条检查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二)检查员所持情报员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三)检查员调离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8、四)连续1年以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检查员工作;(五)年度检查员工作评价为不称职;(六)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以上事件。第十四条发生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参照第七条申请程序,报民航局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在此期间检查员权利暂停行使。第十五条情报员任职检查员的经历情况应当及时记入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第十六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与任务需要开展的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得到落实。第三章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服从和执行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工作安排,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航

9、空情报检查工作;(三)主持航空情报执照技能考核;(四)参加航空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五)按要求参加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六)按要求参与事件调查等工作。第十八条检查员的工作准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检查任务;(二)廉洁自律,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三)遵守保密规定;(四)尊重受检查人;(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航空情报检查;(六)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检查结果,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九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三)优先评定情报员技术等级;(四)申请终止聘任;(五)向有关部门提交

10、技术检查报告。第二十条检查员每年应当至少履行1次检查职责。地区管理局或者地区空管局每年应当安排检查员至少执行1次检查任务。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履行各项检查职责。每次检查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二条检查员在任职前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空管局每年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员至少进行1次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经验交流或者专题研讨,并记录情况。地区空管局每年应当将学习、交流研讨的计划和情况报民航局空管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应当了解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工作的情况,根据本年度检查员完成

11、检查任务和培训的情况及接受检查单位的意见,组织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考评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第二十五条对于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检查员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民航局终止聘任。第二十六条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考评情况应当记入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第五章检查的实施第一节执照技能检查第二十七条航空情报执照技能检查分为执照技能考核、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执照技能考核是对申请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及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完成航空情报工作任务,达到何种技能水平,能否取得何种执照签注。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是指在

12、执照注册检查中对持照的情报员保持应有航空情报工作知识和技能,决定能否进行年度注册的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执照技能检查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地区管理局组织执照技能检查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使用检查员的需求通知地区空管局或者检查员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执照技能考核和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的内容和程序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及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节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第三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由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制定全国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计划,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13、技术检查计划。涉及非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所属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技术检查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检查时间。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至少2年进行1次。检查计划应提前2个月通知被检查单位。第三十一条技术检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检查项目和检查人员组成等。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计划后应当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和物品并开放相关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检查。第三十二条检查组通常由不少于2名检查员和有关人员组成,并应指定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检查开始前,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第三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报告表,对检查中发现

14、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被检查单位。第三十五条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技术检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持续跟踪。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航空航行情报检查员管理规定(MD-TM-2003-63)同时废止。附件一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申请表I基本信息1姓名(汉语及全拼)2出生日期3性别照片4出生地5民族6电话7通信地址8邮政编码9工作单位10职务/职称11身份证编号12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经历I申请信息13首次申请口续聘14执照及注册情况执照在注册有效期内执照超出注册有效期15近3年来,有无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事件?口有口无16

15、声明:我愿意成为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并忠实履行检查员职责和义务。17申请人签字18申请日期III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19该申请人具备航空情报检查员条件,同意推荐上报。如被聘任,本单位将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开展的航空情报检查工作,并保证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20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IV地区空管局意见21经初步审查、考核,推荐该申请人为航空情报检查员,上报民航局空管局。22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V民航局空管局意见23经过了聘任前培训,通过考核,同意上报。24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VI民航局空管办审核25审查结论:同意报民航局聘任该申请人为航空情报检查员。不同意聘任该申请人为航空情报检查员。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26审核人员签字27审核日期28负责人签字29签字日期30聘任文号31聘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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