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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仿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加强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2、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
3、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费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依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像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4、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照职贵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视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贵。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5、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视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协同
6、、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程提出、组织起草、征求看法、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货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视检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视。八、将第十八条改为其次十一条,修改
7、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将其次十二条改为其次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8、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改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费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
9、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其次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操纵度,依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
10、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费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
11、抚慰,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
12、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向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承受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
13、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受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费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费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
14、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二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二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
15、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工程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视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二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
16、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二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二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重视实效的原则,及时、确切地查清事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