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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XX证券简称:郑州XX公告编号:临2024-00X5转债代码:XX转债简称:XX转债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X月23日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X月26日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X月26日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X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X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X月25日至2024年
2、X月24日期间的利息(由于2024年X月25日为休息日,可转债兑息日顺延至2024年X月26日)。根据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XX号)核准,公司于202X年X月X日公开发行2,36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236,000万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o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3、律监管决定书202XX号文同意,公司23.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Z年3月Z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XX转债”,债券代码XX.SH”。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XX转债”自202X年9月X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最新转股价格为9.60元/股。二、本次付息方案(一)付息期限与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1、年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X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
4、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X年X月25日。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XX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5、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XX转债第二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为0.40元人民币(含税)。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X月23日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X月26日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X月26日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X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XX转债”持有人。五、付息方法(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6、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7、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8、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kRQFlD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联系电话:X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联系电话:X(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X联系电话:X特此公告。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X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