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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城镇燃气用二甲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产品种类、同一批次进货的产品在受检二甲醛充装企业和存储气瓶仓库中或待销的气瓶中抽取。抽样基数储配站不低于It,换瓶点不低于0.153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一个批次随机抽取两瓶充装净含量不低于3kg的二甲醛作为样品,一瓶检样,一瓶备样。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备注1城镇燃气用甲酸全项H二甲醛质量分数GB/T25035-2010GB/T25035-20102甲静质量分数GB/T25035-2010GB/T25035-20103水质量分数GB/T25035-2010GB
2、/T7376-20084铜片腐蚀GB/T25035-2010SH/T0232-9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
3、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异议处理4.1 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4.2 复检4.2.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4、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4.2.2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4.2.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更检。4.2.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4.2.5本次抽查,异议复检采用备样复检。4.2.6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2.7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发检机构先行支付。友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