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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法定管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类,实行分类管理。传染病预防管理的主要制度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菌种毒种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健康检查制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按照规定上报。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传染病疫情一般控制措施包括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
2、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临时紧急措施包括了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要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保障,对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课程内容】一、概论传染病是危害人体身体健康,威胁民众生命的最严重疾病之一。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防治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3、,保障民众健康的综合措施。预防,是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一)传染病防治立法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传染病防治的原则传染病防治法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确立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三项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建国初期确立的卫生工作方针之一。预防为主是指对传染病要重视预防措施,从防治疾病的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疾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不是不重视
4、治疗,而是要求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立足于防。2、防治结合在实行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坚持防治结合,要求由过去单纯的医疗服务扩展到医疗预防服务;从生理服务扩大到心理服务;从院内服务扩展到社会服务。防治结合是实施社会大卫生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向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3、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对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根据其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基础上所进行的管理。(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分
5、为甲、乙、丙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源携带者的隔离、防治方式以及疫情、疫区的处理,均强制执行。所以,甲类传染病也称强制管理传染病。2、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对此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
6、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此类传染病也称严格管理传染病。3、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此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预防管理的主要制度1、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预
7、防接种对象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人。他们不分民族、信仰、性别和居住地区,服刑在押人员也应包括在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预防接种制度特别规定了儿童预防接种的起始年龄、接种剂量、免疫次数、完成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接种的时限。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2、菌种、毒种管理制度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行分类管理。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三类。对各类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1)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2)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
8、单位统一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省级政府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提供;(3)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菌(毒)种的引进、使用、供应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3、消毒管理制度严密消毒是切断传染病传播
9、途径的重要措施。消毒管理是指对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环境、物品、空气、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同时、全面、彻底地进行消毒处理。拒绝执行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其他消毒管理依照1992年8月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执行。4、健康检查制度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体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可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下列工作:(1)饮用水
10、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体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5、监测制度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6、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1、传染病疫情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2)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Hl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3)报告时限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12、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另做疫情登记备查。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
13、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
14、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15、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3、传染病疫情的公布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四)传染病疫情控制1、一般控制措施一般控制措施指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所采取的以针对其
16、中一个环节为主或同时控制几个环节的综合措施,包括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有: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在医疗机构实施以上传染病控制措施时,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和有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