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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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推动司法会计鉴定走上法制化发展道路,就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属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形成了重大甚至决定意义的影响。所以,司法鉴定构成司法活动关键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应从不同角度来理解,首先,从组织鉴定者角度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

2、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别、判断,并由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其次,从鉴定实施者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它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且为诉讼服务。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及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根据司法实践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三个必要

3、程序。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指定,通常包括鉴定提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有关鉴定材料等内容。其次,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一般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鉴定工作一般涉及分析、检查会计资料,在侦察人员在场主持时询问有关涉案人员,在侦察人员陪同下查看经营场所等。最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完成鉴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对送检材料进行仔细鉴定后以获取所需要的专门信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材料通常包括: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记账凭证

4、、财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财务资料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方已作为证据有关财务资料;与鉴定事项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联系和区别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联系紧密,鉴定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思维,审计中的某些程序适用其中,如检查、观察、计算等。虽然分析程序在鉴定过程中大量使用,对鉴定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证明力有限,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要揭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即起到证据的作用,这意味着审计抽样不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虽然司法会计鉴定离不开审计,在具体工作开展中需要运用到某些审计技术和方法,但两者有着实质区别。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司法会计鉴定由会计师事务

5、所来执行,没有很好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误以为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是一回事,这会导致理解上的重大偏差,从而出现执业中的一些错误。(一)适应的依据不完全相同一般审计主要依据会计法审计法以及有关会计、审计准则。审计人员遵循上述规定,按照勤勉尽责进行相关审计,一般可以完成具体审计事务。而司法会计鉴定需要融入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中,依据诉讼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所以,司法会计鉴定不仅仅要遵守上述审计相关的法规,还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决议司法机关认定程式通则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二)主要目的不同从审计目的上来看,大多为企业正常经营工作

6、的要求而实施。其审计目的主要聚焦于被审计企业日常经营情况,或是检查有无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等相关方面。而司法会计鉴定,通常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构成犯罪,及其违法金额多少;在民商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也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清双方经营交易等活动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双方公司或企业个人之间所承受的债权,及其履行的债务数额。(三)结果形成不同从审计资源的选择和审计人员所采用的方法来看,在一般审计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针对调查取证的结果梳理,进而形成审计结果。而司法会计鉴定则不是这样,一方面,由于案

7、件有对抗性,鉴定人员为了得到公允性的结果,有时需要向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取审计资源,但假如司法机关是根据案件的某方当事人进行委托授权而进行,又或是鉴定待发现的事件有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相关当事人可能无法主动向鉴定人员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办案一般都有相应的时限,尽管司法机关审理的时限并不算入案件本身的审判时限,在实践中,鉴定也不能拖得过长,以致影响案件的实质审判时间。上述原因的出现,均决定着司法会计鉴定不能像一般审计一样,有宽松的时间,掌握充分的资料,从而得出相应结果。审查时效的紧迫性以及审计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审计方法的不确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所采用的方法通常会相对简单,

8、尤其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因为审计资源严重短缺,鉴定人员有时会被迫采用重复建账等方式,以顺利完成鉴定任务。从审计结果上来看,一般审计的意见都相对简单和程式化,正是因为这样的审计结果才满足了审计目的的要求。因此尽管审计对象有着某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审计人员却完全有机会采取出具审计意见的方式,并要求审计对象进行改正,最后才达成提供无保留意见审计的标准。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则因为鉴定目的的特殊性,对于鉴定结果又往往难以预测。所以,对于鉴定结果也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客观、严谨阐述。(四)职责履行要求不同从审计职责履行来看,在一般审计中审计人员如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业务规范,就必须按违规、侵犯的具体规定履行有关民事责

9、任或者行政管理权责,对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员除按以上方法承担责任外,也可能会由于违反刑法中有关鉴证员、证言等禁止性规定,而构成伪证罪、阻碍指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刑事违法行为。四、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和社会现实的复杂化,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包括机构资质准入不严格、委托关系不规范、鉴定质量参差不齐、鉴定费用未与市场接轨。而这些问题也导致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影响了鉴定的权威和司法的公平和效率。(一)相关机构准入不严格在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作机构和鉴定工作人员国内多数省份需要通过省司法厅的批准

10、,经批准方可取得资格。参加认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在有关机关组织的培训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鉴定资格。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确定后,还需向社会公众披露鉴定工作机构和司法确认的鉴定工作人员名单。但在目前国内的法律认定工作机构中,还有另外一条通过申报进入法律认定机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条件,或者经过申报后,就能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这二种进行认定机构的规定之间尽管不相同,不过他们之间并不互相否认,这二种互不融合的规定也使得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机构有了二种证明的方法。(二)委托关系不规范鉴定机构结论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往往受到委托单位的影响。我国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认定工作,通常鉴定机构是

11、由公安或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来确定,但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的合法性也经常受到社会各界的争议。并且因为许多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态度不同,再加上存在利益和人情上的考虑,使得不少单位在选择鉴定工作机构时,存在不正当的偏向,而这些不合规的做法,也会因此产生纠纷和问题,比如,鉴定机构与代理人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由此使得了二者对评价的工作很不协调,而且只能长期的相互拖延,也由此使得鉴定工作效率降低。(三)鉴定质量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业务错综复杂,涉及的案件疑难杂症众多,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往往把鉴定人员当作机构的副职工作人员,但机构在处理委托人的工作时,并不经常派遣机构内的技术精英或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再加上鉴定

12、机构本身或内部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这样造成了鉴定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许多鉴定报告的质量相当糟糕,主要表现为结论模糊不清、要点不明显、要件不完备、鉴定过程逻辑性不强、鉴定意见表述不严谨等问题。正是由于鉴定意见具有这些质量问题,很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最终不被人民法院采信。(四)鉴定费用未与市场接轨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而言,其收费目前主要参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来执行,其实所谓的标准某种程度上己经背离了市场规律。鉴定收费未能体现随行就市,基本是按照某类案件涉及的某个基数和规定比例相乘计算得出,这样导致某些同类型案件中,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收费金额非常接近,加

13、上整体收费偏低以及鉴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严重挫伤了鉴定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五、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处理策略(一)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准入条件司法机关对鉴定人、鉴定机构要适当增加申请的标准,对司法机关鉴定人的条款要适当增加法律服务相关从业经历、学识等;除了具备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人员外,还应要将具有一定的法律从业人员或律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把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退出机制、奖惩制度以及年检机制等加以健全,同时对这些规章制度定期调整、认真执行。对所有参加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人员资质、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和经历进行考评,并且对考评的结果和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信息加以披露

14、。(二)规范委托,确保公平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的问题与司法鉴定机关的服务质量存在很大的关联。要促进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就必须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实行更加透明化的机制,要在司法鉴定时遵守这种机制。对大型、复杂的重大案件和一般的案件在遴选鉴定机构时要有合理区分,不宜千篇一律的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或由司法机构直接指定,应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类似案件业绩、声誉和技术实力等因素,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此外,对以人情或者利益为委托的做法要坚决抵制,以维护确认鉴定机构的公正公平。(三)规范认定标准,建设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因为科学的客观规范是认定结果一致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产生了多次、反复、再多

15、次认定现象,和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有重要关联。此外,控制补充认定、反复认定的频次。司法机关既要保护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请求补充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权力,同时也要严格控制鉴定频次,不得对同一个问题,甚至只是因为有异议而可能进行再次鉴定,由此产生了鉴定频次太多、时效过长,进而产生了案件久拖不决。把握好司法会计鉴定的关键,就是要建设和执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引导和定期检查,以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牢固树立风险和质量理念,持续改善工作品质,提升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同时还要设立专家库,针对不同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答或指导意见。(四)规范鉴定收费管理政府

16、部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要结合市场行情、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避免出现物价持续上涨、收费标准维持原样的尴尬局面。鉴定收费是市场行为,不宜限定过多,尽量与市场接轨。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对鉴定机构的收费可以适当监管,这样可以防止鉴定机构因为相对较低的收费所造成的对鉴定工作偷工减料行为,也能够有效抑制鉴定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五)设立误鉴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科学的角度来说,在法律规范统一的情形下,最合理的鉴定结论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对鉴定机构或人员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致使鉴定结论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必须追究其责任。六、结束语综上所述,司法会计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机构准入不严格、委托关系不规范、鉴定质量参差不齐、鉴定费用未与市场接轨等方面。司法会计鉴定要走上正常发展道路,就必须对其实际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唯有如此,才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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