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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法定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申请条件1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3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4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2、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申报材料1 .申请单位加盖鲜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申请(容缺受理);2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1)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每台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响应程序);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
3、理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复印件(容缺受理)3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4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下载并盖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初审意见);5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承诺(销售、使用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可不提供此件,但需提供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承诺书),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则人提供场所监测报告原件;6 .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或经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7 .申请单位统一社
4、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盖骑缝章、逐页盖章。办理流程L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时间)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时间)联系电话0835-2227474投诉电话08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