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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昌平区促进楼宇高质量发展支持措施(试行)为深入落实昌平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楼宇主题化、特色化、高端化,切实提升楼宇产业承载质效,实现产业高精尖、产出高强度、企业高效益、物业高回报的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支持对象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所称楼宇是指,本辖区范围内同时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商务、办公、研发等活动提供场地及配套设施服务的建筑,主要包括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不含宾馆酒店、商超、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科研楼、特色产业园区等,且已纳入昌平区楼宇经济大数据平台系统。楼宇入驻企业同属一个集团,且楼宇产权为入驻企业或集团公司所有的,不适用本措
2、施。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各镇街及部门审核并备案后的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是指,负责楼宇招商工作并对入驻单位办公、营销、研发等活动使用的场所、设施进行日常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产权单位、受托承担楼宇招商管理服务的运营单位。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条鼓励招大引强鼓励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招大引强,对政策期内新引入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属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25万元奖励,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剩余25万元奖励;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
3、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属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剩余10万元奖励。第四条鼓励产业集聚鼓励楼宇运营管理主体通过构建产业生态、延链补链强链等方式,实现楼宇产业集群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对于同一门牌号下的单栋或多栋楼宇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符合昌平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楼宇入驻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和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鼓励提质增效入住率达到70%以上的楼宇,入驻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总和较上一年增长幅度超过20%的
4、,增量部分每满1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20万元奖励,每年增量贡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鼓励提升服务能力鼓励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大力开展“两新”党建工作,参与基层治理,提倡创新创优,诚信经营,加强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互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每年开展星级楼宇评定,对申报星级评定的楼宇,根据区域经济贡献、入驻企业量级、产业聚集度、配套服务水平、党建开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评出五星、四星、三星级楼宇根据评审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对首次获评上述星级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给予星级提升楼宇差额部分奖励;三年均获得五星级评定的楼宇给予
5、运营管理主体星级稳定奖5万元。第七条鼓励楼宇更新升级鼓励楼宇运营主体通过自主、联营等方式对低效楼宇、老旧厂房等产业空间开展结构加固、绿色低碳改造、科技场景应用及内外部装修等投资改造及业态提升,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对经过认定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低效楼宇,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昌平区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更新达标后的楼宇给予发展支持。第八条鼓励配套设施改造鼓励已投入使用十年以上的楼宇开展品质提升改造,支持范围包括电气系统、电梯系统、暖通空调系统更新、停车位改造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配套设施改造费用金额非财政资金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配套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楼宇运营管
6、理主体认定及奖励申报流程第九条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备案及奖励申报基本条件(一)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备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向属地镇街、未来科学城城管委会(央企)、国资委(市管国企、区属国企)提供营业执照、不动产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运营、委托、授权协议,企业入驻情况登记表等信息。楼宇运营管理主体需满足基本条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三年内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运营管理流程和运营管理质量保证措施;其所管理楼宇需纳入昌平区楼宇经济大数据平台系统并每月动态更新其相关数据。(二)主体审核各镇街及部门将对楼宇运营管理主体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备案,并将备案清单
7、同步提交给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第十条奖励、补贴申报流程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在每年的3月20日至3月31日向备案单位申请上一年度奖励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备案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在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获得奖励的楼宇主体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本措施规定执行奖励、补贴等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楼宇运营管理主体认定或奖补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
8、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等情况的,由镇街及审核部门取消认定资格,并在资格被取消后30日内退回全部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所得;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经备案后的楼宇运营管理主体不再满足认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纪、失信等行为、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各镇街及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措施中涉及“以上”“超过”“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第十四条同一奖励事项只能由一个楼宇运营管理主体进行申报,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奖励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本措施所称“政策期”即为本措施试行期间。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第十六条本措施具体条款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