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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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朝阳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9)2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第三条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财政、旅游、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第二章

2、支持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朝阳区旅游业发展,支持范围包坯:护:(一)旅游区、景区(点)及旅游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导览标识、停车场、卫生间、旅游咨询站(点)、观景平台、旅游步道、休憩设施、公共景观、智慧旅游系统等;(二)旅游规划和宣传,主要包括:旅游规划策划编制,旅游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三)旅游业态发展提升,主要包括:红色旅游、民宿、精品酒店、采摘篱园、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生态渔家、国际驿站、山水人家、民族风苑、养生山吧、葡萄酒庄、汽车旅游营地等;(四)旅游消费促进,主要包括:旅游商品、旅游演艺及休闲娱乐产品开发等;(五)其他经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区政府批准的

3、其他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同一项目的同一内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四)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凡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按项目类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备实施条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不

4、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研究确定全区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重点项目。对全区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评审、下达,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第八条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按照朝阳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区财政局应将上一年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分配方案、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全区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十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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