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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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视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一条本方法中的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连续测定重点污染源必测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由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处理和上传3个子系统组成。第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并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视管理。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系统,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运行。设备日常运行

2、维护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担负。第四条本市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一)大气污染源全市单台容量NlO吨/小时的工业锅炉、窑炉和采暖燃煤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设备。(二)水污染源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日排水100吨以上、C0D30公斤以上的,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其它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安装设施运行监控设备。上述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全部纳入市环保局污染监控网络。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内的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联结的网络软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方案须报市环保局在线监测系统

3、安装工作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一)市级环保部门负责除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之外的网络建设、中心控制室等设备安装建设费用;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二)在市环境保护监理支队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优先用于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三)为加快全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步伐,市政府将对在20*年按规定要求完成市本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第七条凡列入安装计划的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

4、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第八条在线监测系统正式投运前,排污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九条排污单位要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更换、闲置或拆掉,应提前一周报市环保局批准。环境保护监理部门要将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现场监视检查内容,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监视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开展管理。第十条在线监测数据将作为环保部门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对其开展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第十一条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处分:(一)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二)不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致使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擅自拆掉、闲置在线监测系统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明显不符的;(四)拒绝或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监视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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