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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合 同 书发包方: (简称甲方)承包方: (简称乙方)为了保证 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签字合同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文件组成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2、甲方提供的绿化方案。第二条 工程内容和工期要求1、工程内容:甲方同意乙方承担 绿化工程绿化任务,具体工程内容见 绿化方案。2、工期要求 (乙方进场施工开始算起,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或临时变更工程内容及其他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第三条 合同金额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元)。
2、1、合同金额包括:购苗、运输、检疫、管理费、栽植人工费等所有各项间接费用。2、此合同金额为预算金额,以最终验收数量据实结算。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1)保证施工场地达到乙方要求施工条件,指派现场专人配合并协助乙方的工程顺利实施,做好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协调处理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保护或清理工作。(2)甲方提供施工期间乙方所需水源,电源及工人宿舍,其费用由甲方承担。(3)负责协调好与乙方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及时签验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支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款(详见工程款支付方式);(4)对乙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2、乙方责任(1)按甲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2)保
3、证树木规格、栽植间距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做好各项自检,及时参加验收。(3)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管理;(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第五条 施工要求及合同约定1. 施工要求(1)种植地平整要符合设计意图和种植标准。(2)本工程乙方包工包料,所需的苗木及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自行采购的苗木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3)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
4、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4)工程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3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3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标准已经施工完毕和正
5、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发包人须组织查验及认定已发生工程量,并承担相应费用。 2、合同约定(1)如发生以下情况致使工程窝工、停工、返工,最终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发包人未合理协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单位关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 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影响工
6、期;6)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7)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8)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及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六条 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2)承包人只对本合同所签署的发包人负责,如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绿化方案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不得
7、以其他第三方理由或标准拒绝组织验收。(3)验收标准依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协议现场据实验收。(4)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自该日起,保修期正式开始。(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2、竣工结算(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4)如无异议发包人自签认之日起3日内支付竣工结算款。(5)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4、付款方式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解除(1)双
8、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7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 合同生效及终止(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3、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壹份。4、 补充条款: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