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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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目录1 .适用范围12 .核查原则和依据13 .核查内容和要点13.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23.2 核算边界的核查433万534163.5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193.6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执行的核查19附录核查报告模板221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水泥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熟料生产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2 .核查原

2、则和依据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在原则、工作程序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内容和要点等方面应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并按本指南实施。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相关技术规范。3.核查内容和要点核查组应按本指南3.13.7章节的相关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开展核查。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

3、,在具体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可结合自身经验,并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核查组应现场查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载明信息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从而对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核算指南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补正。3.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核查组应确认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附表E.1)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符合

4、性。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的核查详见表1。表1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的核查内容核查要点及方法企业名称- 查阅营业执照;*- 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的信息对比;*- 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核查企业名单对比;*- 查阅排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 查阅营业执照;*- 查阅排污许可证(注:如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上的地址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为准);- 对于非独立法人企业,可以不用填写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但需补充相关说明,描述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单位概况。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内容核查要点及方法生产经营场所排污许可证编号- 查阅厂区平面图;*- 通过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现场确认地

5、理位置;*- 查阅排污许可证;*- 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场所及排污许可证,应分别填报。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查阅水泥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企业层级行业分类及代码企业层级行业子类,查阅营业执照;*查阅生产统计加表,确认企业主营产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对照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查阅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表)企业层级主营产品统计代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对照查阅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水泥制造(301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判断填写是否准确;*- 确认行业分类与纳入全国

6、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子类是否与核算指南一致。*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子类水泥熟料*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营产品统计代码310101*报送主管部门查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核查通知。*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查阅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重点排放单位填报的信息;*-与联系人现场交流获取。*本年度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委托进行检验检测和计量设备维护校准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查阅技术服务协议及网站。*内容核查要点及方法企业委托进行检验检测和计量设备维护校准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变化情况1 .通过与重

7、点排放单位管理人员和排放报告联系人交流,查阅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核定文件,以及现场观察重点排放设施等方式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年度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关停和搬迁的情况;*- 地理边界较上一年度是否存在变化;*既有熟料生产设施在核算年度是否存在关停的情况;*- 确认核算年度较上一年度是否有新增产能。*2 .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的信息对比,确认设施信息的一致性;*3 .查阅单位简介、组织结构图、厂区平面图、水泥行业生产许可证、重点排放设施清单、项目批复、环评批复等文件。工业总产值-查阅重点排放单位财务报表;*查阅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

8、电设施经核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查阅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排放报告;*- 查阅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经核查的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e)根据核算指南核算的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注意事项:核查时应注意对照查阅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的重点排放单位情况以及熟料生产工艺流程图。-有温室气体排放且符合纳入标准的熟料生产设施均应纳入核算边界。对存在违反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建设的、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无排污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熟料生产设施,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服务机构指为重点排

9、放单位提供本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编制或碳资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或提供检验检测和计量设备维护校准服务的机构,不包括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的机构。3.2 核算边界的核查核查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附表E.2)的完整性、准确性,核实其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现场确认核算边界的一致性,确认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的变更情况。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的核查详见表2o表2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的核查核查方法查查阅主管部门的批复,确认熟料设计产能填写是否准确;*- 查阅生产许可证上的窑规格信息,确认窑径填写是否准确;*- 查阅气象局相关网站/电子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海拔高度。- 如为电石渣生产

10、线,查阅主管部门对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相关批复;- 如涉及替代燃料,查阅主管部门对替代燃料项目的相关批复,确认替代燃料处理能力和种类;- 如涉及协同处置,查阅主管部门对协同处置项目的相关批复,确认协同处置能力和废物种类。问询问生产部门,批复的设计产能、窑规格、熟料类别、熟料品种、是否为电石渣生产线、批复替代燃料处理能力及种类、批复的协同处置能力及种类等。看-现场观察水泥窑,包括窑直径、铭牌信息等;查看熟料产量产销存台账,确认产量与产能的关系是否在合理范围。验/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数值/注意事项根据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2017)、自应力铁铝酸盐

11、水泥(JC/T437-2010)、硫铝酸盐水泥(GB/T20472-2006)、复合硫铝酸盐水泥(JCT21522012)、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ezT2282-2014)铝酸盐水泥(GB/T201-2015)及熟料检测报告确定熟料类别和熟料品种。3.3 核算方法的核查核查组应确认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核查报告的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章节予以说明。3.4 核算数据的核查3.4.1 核算数据核查的一般要求3.4.1.1 活动数据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所有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数值、单位

12、、数据获取方式、数据来源、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设备维护信息(监测设备名称、型号、安装位置、测量频次、测量设备精度、设备校准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核查组应确认活动数据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已根据设备的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是否会导致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一般情况下,若重点排放单位监测设备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校准,核查组可要求活动数据(不包括熟料产量)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确定:-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测结果l+(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X(1+

13、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排放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处理。核查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源应与报告数据的来源不同。若活动数据为单一数据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3.4.1.2 排放因子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核查组应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一致。对采用实测方法获取的排放因子,核查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组应采取与活动

14、数据同样的核查方法对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的监测设备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若排放因子为单一数据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341.3 排放量核查组应对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通过确认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等方式验证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通过对比历史年度的排放报告,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化和波动情况确认排放量是否合理。341.4 生产数据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数据进行核查,并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规定之外的数据来源进行交叉验证,若数据为单一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核查内容应包括生产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一般情况下,若重点排放单位监测设备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校准,核查组可要求生产数据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确定:-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未延迟校准、准确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测结果Xu-(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X(I-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排放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处理。341.5 重点参数的核查要求排放报告中的核算数据可分为熟料生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数据(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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