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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云政办规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一、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控辍保学是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5日在听取贵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指出:“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动态监测帮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跟踪收入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定期核查,动态清零”;2021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再次强调:“乡村振兴的前提是
2、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持续抓紧抓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要持续推动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切实维护和巩固脱贫攻坚战的伟大成就。”2021年5月印发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将“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作为重点任务之首,明确要求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省委书记王宁2023年6月在全省教育发展大会上专门就控辍保学提出要求:“作为学校,要把好第一道关口,学生没来上课,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
3、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2023年3月29日到省教育厅调研时强调:“要带着责任和感情,深入细致做好学生和家长工作,提高课堂吸引力,确保每个孩子依法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按照全省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控辍保学的指示要求,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省教育厅牵头修订了管理规定。二、管理规定修订涉及哪些内容?本轮修订共涉及十二项内容,修订后文本表述更严谨规范,有关行业部门工作职责描述与上位法律法规更加契合、依据更加充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增强了文件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一)明确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删除试行,自2024年4月21日起正式施行。(二)对部分内容表
4、述进行修改。修改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部分内容,删除了原文件中第十四条第九项。(三)在第九条中增加教育评价在控辍保学中的有关表述。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举措包括哪些?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依法劝返和复学安置、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共6章、18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14个行业部门、家庭和社会组织等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的职责;突出以县为主“双线四级”工作体系和发现、报告、劝返、安置、保学无缝衔接的工作闭环。管理规定的重点举措包括:(一)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包括全面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健全
5、应助尽助救助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帮扶干部与辍学学生的结对包保劝返机制等。(二)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劝返责任。包括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按照“四步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部分步骤依法开展劝返工作,并提升劝返实效等。(三)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责任。包括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每学期统一实施控辍保学专项行动等。(四)强化学校发现、报告、保学责任。从因人施策精准帮扶、严格学籍管理、考勤管理、辍学报告等方面明确校长、班主任及相关
6、人员工作职责,强化动态管理系统、政府救助平台使用。(五)突出招生入学工作部署。按3-8月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入学摸排、教育资源配置、工作实施等环节中的责任。(六)突出因人施策精准安置。从分类施策精准安置、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提升质量控辍水平等方面突出安置、保学的重要性。(七)突出随迁子女联合劝返工作机制。要求根据随迁子女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具体去向,健全学籍地、户籍地信息共享和联合劝返工作机制。(八)突出联防联控联保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九)突出
7、教育督导通报机制。要求教育督导部门、责任督学将控辍保学作为专项督导、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并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十)突出九种问责情形。对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控辍保学工作职责情形予以问责。四、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概念(-凝似辍学指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二)辍学:指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三)失学:指从未进入学校就读。(四)两免一补:“两免”指免教科书费、免学杂费,“一补”指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五)四步法:指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法”执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部分步骤。(六)双线四级: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