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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原则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第四条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后24小时内归口录入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于7日内补充完善。县
2、(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后,应当通过该系统先行填报录入;不得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事故统计录入。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调查认定意见,进行统计核销:(一)构成自然灾害。当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若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权限成立调查评估组,出具自然灾害调查雨古报告。(二胸成刑事案件。当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
3、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三)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需由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或者认定意见。(四)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第六条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统计核销的,按照下
4、列程序办理:(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第七条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事项有异议、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
5、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第八条统计核销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建议;(二)属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意见;(三)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四)公示结果。第九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到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建议后,应当对统计核销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T殳事故统计核销向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复函,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条对同意核销的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网络数据录入核销要求,由填报该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在网络
6、上提出事故核销申请,一般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予以“同意核销,完成统计核销;较大及以上事故报请应急管理部予以同意核销,完成统计核销。第十一条完成统计核销后,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第十二条对不同意核销的事故,按照权限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结案。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
7、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2024年4月8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事故统计核销是在事故统计工作中,经调查认定属于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非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构不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程序从事故统计系统中进行核销。以往,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重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按照应急管理部2023年12月24日修订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
8、4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为规范和约束我省事故统计核销工作,制定该办法。二、制定过程2024年初,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应急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o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了各市应急局(政府安委办)、省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文件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原则及审核部门。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的
9、原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二)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认定条件。明确了构成自然灾害、构成刑事案件、构成突发疾病、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四种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细化了四种情形的判定方式,并明确了相关认定条件。其中,吸收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创新设置了构麻E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即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三)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程序。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工作程序分别进行了规范,又曲是出统计核销建议、初审、公示、提出统计核销申请、审核、同意核销、信息公开或不同意核销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四)补充规范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创新规定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五)规范了统计核销网络操作程序。补充规范了进行事故统计核销时,通过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网上核销的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