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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工业环境污染防治4.1 大气污染防治4.1.1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系统粉尘、煤肝石临时性堆放场(库)粉尘和煤砰石自燃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土场粉尘、露天矿采掘场粉尘、锅炉大气污染物、设备维修及喷漆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等。4.1.2 地面生产系统煤炭及砰石储、装、运、筛分及破碎应采用全封闭式作业工艺,筛分、破碎及转载等产尘点应设置抑尘设施。在其他干物料的储、装、运系统中,也应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采用汽车运输的还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生产作业区或车间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以及通过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的粉尘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4.1.
2、3 煤炭洗选产生的煤泥宜回收利用,煤泥干化宜采取封闭设施。4.1.4 露天矿采掘场、排土场和煤肝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应喷洒水或化学剂等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有关规定。1露天矿采掘场应对作业区爆破、采装、运输等过程采取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并应采取爆破区洒水、钻机湿式除尘或干湿结合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用汽车运输的露天矿,应配置洒水车或其它洒水设备。采剥、排土作业区内道路应定时洒水抑尘,必要时可添加抑尘剂;2当肝石有自燃倾向时,煤砰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应采取分类堆放、覆盖黄土、碾
3、压、注浆或喷洒抑尘剂等防止自燃措施;并对可燃物、硫铁矿采取预先拣选措施。4.1.5 露天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时,应采取减少煤层的暴露面积和时间、加强预测等防、灭火的措施。4.1.6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宜优先采用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作为供热热源;有矿井回风、矿井排水、疏干排水、工艺冷却水等可利用,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回收余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自建锅炉房供热;有条件的地区,锅炉宜选用瓦斯和天然气等清洁燃料。4.1.7 锅炉宜采取先进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烟气污染物排放及烟囱的最低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容量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
4、定。4.1.8 设备维修及喷漆等可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集中收集并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4.2 水污染防治4.2.1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污(废)水、再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处理水质、水量、污染物来源及性质、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再生水用途和处理目标,经技术、经济、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4.2.2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产生的污(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考虑多余水对外排放时应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取得排污许可。4.2.3 采煤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应满足相应的再生水水质要求
5、,经处理达标后的水应根据水质进行分类利用,并应建立再生水利用系统。4.2.4 选煤厂应实现煤泥水厂内回收,洗水闭路循环,应设置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厂内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并送入煤泥水系统,经处理后循环使用。4.2.5 工业场地及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完善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雨水分流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当地受纳水体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地经过多方案论证确定,污泥处理应与污水处理同步实施。4.2.6 矿区生产服务中心、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等含油废水,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4.2.7 工业场地内煤炭、肝石等物料储、装、运、破碎及筛分场所初期雨水应单独收集处理,防止污染当地地表水,并应
6、符合下列要求:1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按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面积雨量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Vy=1.2FIXlO-3式中:Vy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m)F受污染的屋面和场地面积(a?);I一初期降雨量,可按48mm计算;2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3初期雨水经处理后排放水体时,其出水水质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要求。4.2.8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原水及初期雨水水质应按监测数据或类比数据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中有关规定确定。4.2.9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污
7、(废)水管网,并应处理达标后再外排。4.2.10 煤砰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应采取雨污分流、淋溶水收集和处理等措施。4.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4.3.1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包括建设期弃渣、露天矿剥离物、掘进砰石、洗(选)砰石、锅炉灰渣、脱硫渣、废矿物油以及其它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4.3.2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应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确无法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其贮存、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4.3.3 露天矿洗(
8、选)砰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4 煤砰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应分层堆放碾压、分层覆土绿化,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煤砰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应按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煤砰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占地规模应按不超过3年储阡量设计。4.3.5 燃煤锅炉灰渣、脱硫渣及其它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临时堆放时应确定固体废物类别,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6 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砰石及废渣,当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IBq/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定HJuI4的
9、有关规定。4.3.7 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容量宜按小于6个月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设计。4.3.8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贮存,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置,生活垃圾不得排至煤阡石临时性堆放场(库),工业场地应按垃圾分类的原则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设置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4.4 噪声与振动防治4.4.1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露天矿采掘场的设备作业噪声源和交通运输噪声。4.4.2 生产期各类
10、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各场地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施工期各场地场界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4.4.3 噪声控制设计应优先从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车间内设备布置、工艺设计、设备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应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降低物料落差、合理布置噪声源等。4.4.4 噪声控制设计应对工艺生产、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考虑,力求获得最佳效果,噪声控制设施不得因其产生的温度升高、阻力损失增大、荷载、设置位置及占用空间而影响生
11、产设备的正常运行、操作及维修。4.4.5 对于采取上述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4.4.6 矿井通风机及压风机等空气动力性噪声应进行消声设计。消声器宜安装在靠近进(排)气口处,消声器的类型应根据噪声频谱特性、所需插入损失、气流再生噪声、空气动力性能以及防潮、防火、防腐蚀等特殊使用要求确定。4.4.7 露天矿采掘场噪声及振动控制,应根据爆破作业环境和保护对象的类别,采取控制一次起爆药量等行之有效的减振爆破措施。需要控制一次起爆炸药量部位的爆破,应提出采取减振措施的爆破设计。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禽和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
12、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4.4.8 选煤厂破碎机、振动筛、离心机、压滤机、空气压缩机及落差较大的溜槽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震、消声、隔声、阻尼及吸声等综合降噪措施。4.5 土壤污染防治4.5.1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土壤污染主要指煤砰石、锅炉灰渣、废矿物油等固体废物及污废水在自然力作用下,将有害有毒物质带入土壤,使土壤受到污染。4.5.2 对于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4.5.3 工业场地应分区防渗,防止土壤环境污染:1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油脂库、机修车间及加油站应划为重点防渗区,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基础应采取防渗措施,基础防渗层为至少I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lO/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应不大于IO-K)Cm/s;2水处理厂(站)、煤泥水池等场所应划定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防渗性能;3其它场所可划定为简单防渗区,采取地面硬化等措施,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4.5.4 煤阡石应通过浸出实验或类比判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并根据其类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采取相应防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