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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
2、建、续建或改造升级项目(含云平台、数字政务、卫健、教育、民政、交通、城管、综治、文旅、农水、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信息化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所含信息化子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管理,应遵从有关保密规定。1.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信息资源,可共享共用的软硬件和公共平台实行统一建设、集中部署,避免重复投资。2.第五条成立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
3、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简称“区信息办”),承担日常工作。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项目评审、运营考核、信息共享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联审联批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规划和审批区信息办组织项目年度申报工作,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须提交下一个年度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规划应符合如下要求:3.(一
4、)符合本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二)项目建设依据充分,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三)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遵循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四)保障信息安全;(五)项目投资和运维经费估算合理。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贯彻上述要求。第八条区信息办根据收集到的项目建议书编制下一年度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计划书(草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手续后,打包纳入“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所需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九条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
5、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如有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交区信息办,并说明项目建设理由,区信息办组织相关单位评审并报区政府批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要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备实行集中托管,由
6、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第十二条区、街道两级政务机关之间的项目一律依托“乡乡通”网络建设,不得自行开通(租用)线路组建部门网络。第十三条区直部门之间的横向连接,应当依托沼阳区政务信息网开展信息化业务,不得另行租用光纤。第十四条项目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项目安全可靠。第十五条项目方案评审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无特殊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批准文件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工程
7、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在建设期内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每年底前提交至区信息办。第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维保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政务信息网、等级保护和运行维护;(二)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未迁移至区政务云平台前区数据中心(含云平台、数据库及支撑系统等)的运行维护;(三)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四)项目技术评审、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通过后,由
8、建设单位向区数字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第二十条由区信息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进行验收。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进行自行审核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审,并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进行备案。区审计局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9、;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区信息办和网络运营商以及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违反市场规则、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