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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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借调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2、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区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

3、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上级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的;(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应当解决而不按规定解决的;(四)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理、推诿扯皮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不执行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六)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依法做出

4、的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的;(七)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八)违反规定制定或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九)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或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十)未依法进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十一)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

5、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十九)对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吃拿卡要的;(二十)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十一)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部署,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部署失职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下级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五)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工作信息,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

7、决定的;(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十一)违反考勤制度,或者擅离职守,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十二)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十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十四)其他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合法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或条件实施检查的;(

8、三)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将应当保密的检查信息泄露给检查对象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处理的;(八)违反规定损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的;(三)违反规定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四)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受理或不

9、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

10、、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三)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收款的;(四)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五)依法应当征收而不予征收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规费等事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

11、政处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违法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七)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限制公民人

12、身自由的;(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五)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未按规定保管,造成损毁的;(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未按规定实施解封、退回的;(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复议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四)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的;(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

13、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十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十九条两名以

14、上承办人共同造成行政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

15、任。审核人或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责令公开道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过错的,应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现工作岗位;(六)责令辞职;(七)免职;(八)处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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