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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重点水域垂钓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省渔业条例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域是指以下水域:(一)鄱阳湖市所辖水域:包括上、中、下南湖、响水铃、西汉湖、牛钝湖、游柘湖、杨柳津河和蚌湖等天然水域;(二)博阳河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钓法,从水域中钓获水生
2、生物的行为。第四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全市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的管理工作,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的日常巡查管理。第二章垂钓清单制度第五条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品种、禁止垂钓区域(时间)、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全省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品种清单、禁止垂钓区域及时间清单、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为准。第六条综合考虑本地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限制垂钓区域(限钓区)范围:(一)禁钓区: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主干公路边、排灌闸口、滚水坝、溢洪道、水质断面监测站、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
3、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全年禁止垂钓。(二)限钓区:禁钓规定以外的重点水域除每年3月1日O时-6月30日24时禁止垂钓外,其他时段可按垂钓管理规定进行休闲性垂钓。第七条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以下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纵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或打窝;(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第八条垂钓应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有关清单规定,多钓或误钓须立即放回原
4、水体。禁止钓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物种。误钓后应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无明显损伤的放回原水体。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不得放回开放水域,应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章垂钓人员规范第九条可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并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垂钓管理信息化。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第十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清单要求,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
5、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和协助巡护人员依法履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范垂钓管理方面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钓区域进行
6、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违反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清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鳏;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
7、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违反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违反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两款或者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五条对使用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的渔具(含钓具类、耙刺类)捕捞水生生物,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