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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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深刻汲取幽兰镇“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治超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此次专项整治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期1年。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一年专项整治做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管尽管,夯实源头单位主体责任,固化路警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科技治超水平,规范货物运输企业的

2、管理和运行,力争基本消除“百吨王”及超限超载100%现象,做到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职责(一)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将纳入我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效果,成立了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杜钧瑞为组长的全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形势研判、任务分解、协调调度、工作督查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办公室设在区工信(交通)局,由石群丽兼任办公室主任

3、,计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详见附件1)(二)明确部门治超职责按照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确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等治超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促进全区治超工作有效开展。区工信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发放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开展常态化开展路警联合执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4、责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巡查、派驻执法人员、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源头单位管控,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扎实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负责对非现场检测数据的审核,对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恶意堵路、集中闯卡、暴力冲撞抗法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常态化开展

5、路警联合执法治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对检测违法的车辆单独实施处罚、记分;负责对非现场执法中占道、蒙牌、逆行、接龙等现象进行处理。区工信局: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区自规局: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

6、体措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牵头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区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源头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将超限超载治理作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安全考核、行业监管、警示通报、挂牌督办、黄牌整顿、事故查处、

7、追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治理范围,指导和监督消除本行业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合力做好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指定专门分管领导、专门科室负责治超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报送至区治超办。三、工作任务(一)源头管理网格化1.开展源头单位大排查。(1)交通、工信、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和水利、市场监督、应急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源头单位大排查。根据我区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对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及制品企业、煤场、沙石料场、钢铁厂、建材厂、港口、货运站、物流园区(中心)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进行排查、梳理。将年出厂(场

8、、站)货运量30万吨以上或年货运车辆出厂(场、站)通行量13000辆次以上,以及其他经常出现超限超载现象需要纳入的源头企业,列为重点源头单位。将年出厂(场、站)货运量1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以及其他经常出现超限超载现象需要纳入的源头企业,列为一般源头单位。摸排结束后,形成拟纳入监管的源头单位清单。根据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要求,明确辖区内重点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并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重点源头单位,公布的信息可参考重点货物(运)源头单位公布格式(详见附件2)。3月31日前将公布信息汇总后(详见附件3)报送至区治超办。对辖区内确定的一般源头

9、企业,也应落实其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2)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源头单位网格化责任制,明确每一家重点源头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任人,并在重点源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各重点源头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源头治超监管职责,督促重点源头单位落实规范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监管制度,监督源头单位遵守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完善源头单位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导源头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省治

10、超综合管理平台。(4)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源头单位尽快接入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做到应进必进,应接必接,实时监控,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对今后新增或退出的源头单位,要进一步核实、认定源头单位及其监管部门,建立重点源头单位及其监管部门动态管理台账,按相关程序认定并公布后,及时报送至区治超办。2.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对源头单位违反治理办法规定,拒不履责、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采取启动责任倒查、实施专项检查、派驻执法人员等方式,严肃追究源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3月1日前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网格化

11、管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区治超办。三级网格化模式划分及工作职责:(1)一级网格网格长: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一级网格的网格长,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源头单位监管工作负总责。(2)二级网格网格长:各行业监管部门分管治超领导担任二级网格的网格长,并兼任一级网格的网格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治理超限超载负直接领导责任。网格员:各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二级网格员。(3)三级网格网格长:由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源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担任三级网格长。网格员:企业分管领导或安全负责人任三级网格员。3建立巡查制度。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源头单位进行派驻或巡查,形成工

12、作记录,原则上每月对重点源头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对一般源头单位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二对违法超限超载源头单位、货运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二)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要全面实施路警联合治超,路警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长期合作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工作;路警双方深度开展治超联合惩治,建立长效机制。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区公安分局、交警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依托固定治超点,制定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指定固定的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的车辆,流动联合执

13、法人员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检测站,按照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对距固定监测站较远的,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辖区普通公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等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结合路网状况(含桥隧分布)和货车行驶规律特点,针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地区、货源单位周边、重要桥隧等路段开展联合治超。(三)科技治超一体化畅通平台信息共享,加强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流共享,公安部门要将治超平台数据作为公安交管查处线索之一,实现治超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办理

14、。1.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对2022年12月31日前违法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数据线索,全面进行审核,并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进行处理。2.对2024年1月1日后违法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数据线索,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检测数据二次审核制度,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先后对超限超载检测数据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经审核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的有关记录资料,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通过告知移交,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依照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对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15、采用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按行政执法程序处理,积极申请法院执行,予以结案。充分发挥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作用,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对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监督年审。(四)货运企业监管规范化1.开展货运企业大排查。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货运物流企业进行大排查,摸清底数,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按要求落实车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立即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注销企业经营资质,对无车辆的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注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每家货运企业入户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车辆动态监控、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并对检查

16、情况予以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货运企业,采取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的措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对货运企业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大对生产厂家、维修企业、货运车主非法改装车辆的督查打击力度。2,严把货运企业车辆准入。对新增的货运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准入关,对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新增企业坚决不予许可。对新增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准入审核关,并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新增办证的货运车辆信息及时共享,并报送至区治超办。四、工作保障1 .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治超工作宣传,引导其落实治超工作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做好治超工作。2 .规范行政执法。各有关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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