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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司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XX市司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
2、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请局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第五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第六条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XX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