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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
2、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
3、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
4、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
5、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目标与功能22.2 选址22.3 安全32.4 环境保护52.5 职业卫生62.6 消防72.7 节能103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113.1 生产设施113.2 辅助和公用设施H4毛染整134.1 生产设施134.2 辅助和公用设施135丝绸染整
6、146针织染整156.1 生产设施156.2 辅助和公用设施157仓储171总则1.0.1为在染整工程项目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纺织纤维、纱线、机织及针织织物,进行染整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目标与功能2.1.1 染整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的原
7、则。并应具备与其规模、功能、环境等匹配的安全性、适应性和耐久性。2.1.2 染整工程项目应满足生产安全、环保、消防、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要求。2.1.3 染整工程项目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节能、降碳与环保等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2.1.4 染整工程项目应配置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暖通、动力、环保等设施。2.1.5 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按国家现行生态环境标准要求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2.1.6 染整工程项目拆除时应
8、制定安全和环保等措施。1.1.1 2选址2.2.1 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1.1.2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地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内;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7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8国家及地方政府有限制的区域。1.1.3 当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1.1.4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对厂址的地质稳定性做危险性评估,根
9、据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2.3安全2.3.1 抗震设防6度及以上地区的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和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2.3.2 染整工程项目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制定有关应急预案。2.3.3 染整工程项目应定期维护,以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当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存在损伤、变形、腐蚀、老化等缺陷且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处理。2.3.4 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体系和结构构造,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撞击及防腐蚀等要求。2.3.5 染整工程项目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时,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防倒流措
10、施。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和回用水管等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2.3.6 染整工程项目的给水排水设备、管道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安全。2.3.7 染整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供电。2.3.8 印染设备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且严禁用输液、输汽(气)金属管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2.3.9 既有建筑项目改建或扩建的染整工程项目应对既有建筑的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和改造,通过防雷安全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2310染整工
11、程项目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2311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2.3.12 染整工程项目的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2.3.13 染化料、助剂的存放应有专用存贮间,符合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并在专用存贮间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14有限空间、污水池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进行危险识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 4环境保护2.1.1 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必须单独收
12、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应清污分流、分质回用,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1.2 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不应对周边环境、生态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1.3 染整工程项目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工业噪声污染,当动力机器基础振动对邻近的人员、精密仪器、仪表、工厂生产以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2.1.4 染整工程项目的生产加工、染化料仓储及配置区域以及废水池、排水沟等存在废水散排或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时,地面、水池、排水沟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及防腐措施。2.1.5 染整工程项目厂
13、区雨水应集中排放,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应设置雨水收集设施,对初期雨水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雨水应收集、监测、处理,并应符合标准后排放。2.1.6 染整工程项目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生产、火灾等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区的应急措施,事故排水应达标排放。2.1.7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治理与该原有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1.8 染整工程项目设备的拆除过程中不应对土壤造成污染,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2.1.9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或有害气体的染整工段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2.1.10 碱减量废水应单独处理
14、。2.1.11 染整工程项目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2.1.12 染整工程项目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识别标志、制定管理计划、建立台帐并合法处置;应采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 5职业卫生2.1.1 染整工程项目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等工段应按工艺要求设置隔热、通风、降温设施。染整厂房送风不得采用循环空气。2.1.2 制网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应设置通风设施。2.
15、1.3 染化料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并应设置通风和收集处理设施。2.1.4 染整工程项目中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2. 6消防2.1.1 染整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应结合其使用用途、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的有关规定。2.1.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和数量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符合本规范表2.6.2的规定。表2.6.2染整工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部位危险物火灾危险性备注原布、白布、印花、整理、整装干布丙练漂、染色、皂洗、水洗湿布T烧毛干布丙油性涂层甲苯、二甲基甲酰镂甲油性涂层的溶剂调配甲苯、二甲基甲酰铁甲染化液调配活性染料、分散染料W印花调浆糊料(海藻酸钠)丙汽油气化室汽油甲碱回收站碱液戊液氨整理氨气内注氨回收氨气乙注: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0%o2.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