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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以及中央、市委、区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员履职评价的对象为全体区政协委员。第三条委员履职评价的内容为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第四条委员履职评价坚持正向激励,突出基础履职,兼顾其它履职。注重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突出质量导向,鼓励引导委员多履职、高质量履职。第五条委员履职分为基础履职和其它履职。基础履职包括:参加政协全体会,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学习活动,参加协商、调研、视察、监督等会议或活动。其中:常委
2、还应按要求参加常委会会议;中共党员委员还应按要求参加政协联合分党组活动。其它履职包括:参加专委会、界别、地区活动组、委员工作站活动等;参加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等。第六条委员参加各项履职活动均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计分。总分由基础分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委员按照要求完成基础履职获得基础分;在完成基础履职后,委员积极参加其它履职活动,按标准进行加分。第七条委员个人随时记录日常参加履职活动情况,填写“履职记录表”,年底纳入履职档案,作为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各委室督促所联系界别委员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每季度向办公室汇总报送“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第八条委员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各委室联合开展,
3、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每年年末,由各委室会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各界别召集人,根据委员年度履职总分,结合委员履职表现研究提出履职评价等次。第九条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70分,常委年度履职总分达到80分,中共党员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80分,可评为良好等次。第十条委员认真履行政治责任,完成基础履职,主动参加其它履职活动,并积极发挥作用,可以评为优秀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委员一般占本界别委员数的50%左右。第十一条委员参加履职活动次数少,整体履职情况一般,委员年度履职总分70分以下,常委年度履职总分80分以下,中共党员委员年度履职总分80分以下,原则上评为一般等次。第十二条委员发表不当言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委员身份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原则上该年度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第十三条委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年不确定履职等次。第十四条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的,由所在专委会进行谈话提醒。第十五条区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有关部门和委员推荐单位。第十六条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年度优秀和换届时委员继任与否的参考。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