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24〕6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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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医发(202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c)七年二月九日抄送:国家人口和安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或组织依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允、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其次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托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担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托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托付其担当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状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特地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

4、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托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须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托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看法,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口

5、前30日将评定看法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状况相连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看法进行复核,然后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对参与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看法。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纳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学问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

6、、保健机构的评定看法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看法,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托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值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供应参与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惩罚状况。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

7、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嘉奖、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惩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其次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依据本方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看法,报考核机构审核。其次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

8、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依据一般程序进行。第五章考核结果其次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果、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其次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果和职业道德。其次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H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

9、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看法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其次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其次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接着医学教化;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接着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其次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由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

10、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与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赐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扬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依据规定执行医院感染限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有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11、、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惩罚的。第六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依据本方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果、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协作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指责。其次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

12、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允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瞒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托付符合条件的考核

13、机构依据本方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驾驭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学问、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以及学习和驾驭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实力。本方法所称工作成果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肯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状况。本方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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