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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
2、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但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四条市场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第五
3、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秘书、股权投资、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第七条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
4、管理规约。其经营范围应为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第八条对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的房屋,在当地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封闭公告或征收决定有效期内,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九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实施动态更新。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可选择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
5、用证明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申请登记注册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即可。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路、小区)、门牌、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街道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权属信息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其产权证编号。使用
6、方式为自有、租赁或者无偿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对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一)以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异议的;(三)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
7、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的;(四)因住所失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抽查,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加强监督管理。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属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禁止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
8、门应与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乡(镇、街道、民族乡)村
9、(路、社区)号_产权人名称:产权证编号:使用权取得方式口租赁口自有口无偿使用口其他房屋性质工业口商业口住宅其他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2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3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
10、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存在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取得许可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6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
11、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7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8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9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
12、面清单要求。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本文书适用于在县范围内登记办理的各类企业(含农民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序号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禁设区域(场所)1全行业1 .违法建筑;2 .经鉴定的危房;3 .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场所。2全行业
13、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征迁范围或土地收储地块。3全行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城镇住宅(含车库、储藏室等)。4洗染、洗浴、住宿、音乐舞蹈、教育培训(咨询)、体育健身运动(含棋牌)、网吧和机动车修理、维护、清洗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城镇住宅内。污染物或者有污染、扰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5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地。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2 .居民住宅楼(院)内。7营
14、业性娱乐场所1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2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4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5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6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8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饲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 .城市建成区内;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6 .法律、法规规定
15、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9活禽交易城市建成区内。10餐饮服务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11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2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3 .人民防空工程;4 .不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及决策要求的场所。12工业项目(含新建、技改、租赁、拍卖、并购、变更、转让等项目)不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及决策要求的场所。13烟花爆竹批发零售1 .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2 .不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3 .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4 .周边50米范围内己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5 .B学校、幼入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