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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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

2、校二年级(含)以上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一、二等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奖励标准为X元/年。第五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5%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

3、格科目;5 .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表现特别突出;6 .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且被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要求: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3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5 .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助学金或被授予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6 .孤儿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

4、申请条件及要求: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处分;3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 积极参加学校志愿服务(包括社区服务、学雷锋活动、勤工助学、打扫教室卫生、学校大型工作及活动、扫雪等),志愿服务每学年至少达到30小时。6 国家一等助学金要求上一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比例要低于该学院国家一等助学金名额的30%。7 国家二等助学金要求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上一学年内考试课和考查课最多有1科补考且通过;如为重点资助对象家庭,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须先报学生处审

5、批。8 孤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同等条件优先申请。第六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时间按照XX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安排确定,名额根据XX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兼得。第七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一)名额分配。学校根据XX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分配名额。(二)个人申请。学生可根据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书和个人相关材料。(三)民主评议。以班级为

6、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奖助学金初步人选,上报学院。(四)学院初审。各学院必须按照上述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提出本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组织学生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并将学院评选过程报告一并报送至学生处。(五)学生处复审。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汇总拟获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六)公示。学校将拟获奖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送XX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评审结果留存备案。(八)奖金发放。奖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财务处统一转存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在第二次发放前审核学生学籍状态及违纪情况。(九)证书发放。通过审批的获奖学生由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颁发奖励证书。第八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各类应资助学生。第九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串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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