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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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规定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学生成绩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考核形式与组织(一)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二)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勤、听课、实训、作业完成情况以及平时测试的成绩确定。期末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以笔试、口试、操作或者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方式进行。教务处负责考试日程安排、考场安排、下发命题通知书、监考通知单和考试通知单等文件;各系负责组织教师命题、落实监考教师

2、名单、下发监考通知单和考试通知单等;学生处、保卫处应全面配合。(三)考查由各系自行组织,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各系应制定课程考查实施办法,报教务处备案。第二条考场管理(一)考场设置坚持“相对集中,统一编排,合理布局,便于检查,有利保密”的原则,消除违纪、作弊隐患。(二)按要求做好考场清洁、整理工作。每场考试结束时,必须清场、封场,任何人再不得进入考场。(三)考生座位需单人、单桌(开口反向)、单行排列,座位之间的距离要尽可能拉大,不允许利用座位的编排徇私舞弊。(四)每个考场须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7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配备3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五)主考、副主考负责处理有关考试中发生的各类

3、突发事件。(六)巡考人员负责监督考试考场纪律以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巡考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有责任向主考或副主考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七)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均应佩带统一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八)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未带证件及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的学生进入考场,有权将不服从安排的学生清理出考场。第三条试卷管理(一)试题内容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

4、考试课程命题一次两套,卷面分数为100分,题型不少于四种,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要求每套试卷覆盖面相当、题型一致、难度相近并配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系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三)考试试卷按照全校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排版面。(四)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并由教务处负责保管。教务处应设立保密室、配备保险柜,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存取试卷应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来做,保密室设有防盗设施。(五)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成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和命题原则,提出命题要求并组织命题。(六)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考试日起到学生毕业离

5、校一年后止。第四条成绩管理(一)考试试卷的评分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应按照评分标准分步打分,确保评分准确、公正,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评分。(二)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并登记在统一的平时成绩单上。凡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出现“旷课”、“缺课”、“休学”、“退学”、“违纪”、“作弊”和“免修”等情况者应明确标注,不得留有空格;平时成绩占该课程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40%o(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学生,即可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四)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即可通过该门课程考核。(五)实训教

6、学按照考查课规定执行。(六)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优”折算为90100分,“良”为8089分,“中”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七)任课教师在第17周向所在系提交学生的平时成绩单,各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对平时成绩单进行审核。各系在第18周将平时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平时成绩。(八)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开学后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开学后的第二周。补考及格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记载;若补考仍不及格,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实习后回校参加一次补考。(九)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提出缓考申请,经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可不参加考试,但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十)学生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及格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记载;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十一)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复查申请,教务处在十天内给予认定、答复。第五条附则(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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