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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定位,加快我校教师队伍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第三条教师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第四条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个人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进修类型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第六
2、条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含学校组织选派的挂职锻炼)、顶岗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实践形式。第八条短期培训。指专业培训、课程及教学技能培训等(不含赴国外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第三章进修管理第九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和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第十条不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一)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原则上当年年龄不超过40
3、周岁,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工作量饱满,历年年度综合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须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二)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的,按照当年人才政策享受培养人才待遇。(三)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服务期需和博士服务期累加。(四)读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部)负责常规管理,读博人员每学
4、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学院(部)对事关读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第十一条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一)调档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解除人事关系,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博士毕业后自愿回校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和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优先录用手续,双方签订某某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二)签订某某学院博士优先录用协议书的申请人在培养期内可来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校优先录用,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二条
5、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单科进修等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国内外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育进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三)国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单科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申请人在进修期间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四)访问学者和单科进修申请人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学
6、校给予研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原则上国内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国外访问学者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单科进修报销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五)与学校签订某某学院教师非学历教育进修协议书,延长服务期3年(原有其他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须向学校退还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实践管理(一)原则上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社会实践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二)选派期限由选派形式决定,挂职时间一般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
7、2个月(组织上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实践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分阶段进行,但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1个月。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学校保留其原岗位、职务。全职(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坐班人员考核,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兼职(非脱产)参加社会实践的,正常发放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发放。(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和
8、生活补贴。(五)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的依据。(六)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人事处备案记录的社会实践经历,可作为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佐证材料。第十四条短期培训管理(一)短期培训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身体健康,符合培训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二)参加短期培训教师在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后,报销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第四章进修计划制定第十五条各学院(部)要高度重
9、视教师进修工作,并于每年10月初,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核确定。第十六条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度安排脱产进修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15%,安排短期培训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5%。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人才项目申报、组织选派挂职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比例。第十七条除学校确定的教师进修计划外,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自行选派教师进行其他短期培训,具体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第五章申请进修程序第十八条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每年学校教师进修计划提出相应进修申请,具体程序如
10、下:(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某某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二)学院(部)审议。各院(部)根据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上述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报党政联席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校制定的年度教师进修计划进行审批。(四)签订协议。第六章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
11、变更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第二十条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将脱产进修教师报为在岗的学院(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学历学位教育不得申请延期。(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逾期毕业者不享受高层次人才
12、培养相关待遇。(三)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二条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完成如下工作:(一)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二)其他类型进修结束返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事处提供结业证书、实践总结报告、学籍档案等相应材料原件。(三)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所借款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3)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某年1月1日后开始进修的各类人员,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