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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和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两类。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
2、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TEF1.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90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90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
3、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某某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第三章外国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对应邀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保险等业务的办理
4、以及涉外管理;邀请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使用的管理,并为所请外国专家配备一名认真负责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第七条邀请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应密切配合,加强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精心安排,使其工作量饱满。第八条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中不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宣传、散布反华言论。第九条邀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2周内,对外国专家使用工作做出小结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校将把邀请单位对外
5、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该单位下一次邀请外国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第四章外国专家接待办法第十条应聘来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其生活待遇和薪酬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14年37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文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校内各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专家访问我校,外国专家访问期间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接待标准执行:(一)对来校工作三天以内的外国专家,可安排招待一次,负担返程中国境内旅费(中国境内某城市至我校捷径经济仓机票及必要的火车、汽车票,不包括陪同人员及家属,以下同)以
6、及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二)对来校工作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外国专家,在本条(一)款接待标准的基础上,可另外负担来程中国境内旅费。(三)对来校工作两周以上的短期外国专家,在本条(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招待一次。按照上述接待标准实施的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解决。具体接待工作由各邀请单位事前做出计划,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实施。第十二条注意事项(一)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如确需提高标准,接待单位须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会商,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衣着整齐,言谈得体,举止大方。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港澳台专家来校工作、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