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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X财购(2020)X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范围内的
2、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项目审批、预算编制、项目招标、项目采购、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竣工验收、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其他政府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X工程改革办(2019)X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3、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要求,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绿色节能采购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六条在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内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监察对象
4、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招投标活动、审核工程变更、进度款拨付、监管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异议;负责科学制定内控制度,依法规范管理自主招标、自主采购等活动,做到程序简化、公开透明、资料完善、合法合规。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符合XX区发展建设规划,原则上要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九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如因特殊情况确
5、需实施但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填报XX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审批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需重新审批;没有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限额在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项目单位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按内控制度组织实施。第二章工程类项目第一节项目概(预)算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预算编制包括前期费用、征地费、项目建设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监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
6、前期费用是指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测绘等费用;征地费是指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费与拆迁补偿费;项目建设施工费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附属设施安装费用及装饰工程等费用;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单位采购工程设备费用;工程监理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所支付的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项目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
7、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价编制项目预算。前期费用、监理费及征地费预算应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编制。项目的土地征用中附着物清点补偿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监督,最终补偿额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城分局审核。项目建设施工费预算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预算。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清单)控制价中暂估价占比不得高于项目总价的10%,超过的应重新报批。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项目提倡实行“零
8、变更”(物价上涨或政策性调整除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清单)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仍由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对于投资规模大、时间紧、行业特殊的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招投标依据报区财政局备案。招标(清单)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招投标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第二节项目招标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
9、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2018第16号令)等规定执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活动;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采购。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与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10、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第十八条利用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等工程类项目要求公开招标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九条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区发展改革委对扰乱招标市场秩序的代理机构,采取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等措施及时予以惩戒。第三节项目建设第二十条项目单位作为承办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拟签订的合同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类项
11、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和质监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科学文明施工,顺延工期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延误工期的相应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建市规(2019)1号)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或发生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住建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并及时推送至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系统。第四节项目变更第二十五
12、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类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图纸设计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施工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整的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和工程计价的变更;(七)其它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动的变更。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工程类建设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坚持先批后建、实地踏勘、按职审核、专家论证、集体决定、依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临时发生的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变更结果
13、科学、经济、合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遵循先勘察测绘、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有效避免和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结算价和合同价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控制暂估价项目的规模,凡变更增加的项目(与主体工程无法剥离的除外)或暂估价项目达到规定招标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八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变更申请:(一)施工图设计缺项
14、、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合理,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或因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的客观环境变化的;(四)方案修改等特殊情况导致施工工艺变化、工程量增减等情况的;(五)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的;(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够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优化设计的;(七)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设计调整或修改的;(八)涉及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洪、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
15、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九)因市、区规划的调整或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需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等进行调整的;(十)其他确需进行优化设计和施工的。申请变更时,严禁工程肢解,变相缩小规模。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类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参与工程类建设的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等可直接向项目单位提出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的要求和理由。项目单位也可以自己提出。(二)审核。项目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踏勘。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因技术复杂、施工工艺特殊等,项目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否应列入变更范畴的,需聘请3人以上单数专家进行现场论证(专家由项目单位确定,费
16、用列入项目预算),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可行的变更方案;项目单位有能力自主确定的变更,可不聘请专家进行论证。(三)办理。变更方案讨论同意后(如涉及到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对变更部分进行设计调整,出具设计变更方案或情况说明),项目单位(也可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变更工程价款,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下款规定审批。(四)审批。单项变更项目概算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领导审批。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控项目变更,原则上累计变更总价款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o若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