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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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进场交易是指使用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及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XX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标代理活动各环节具体行为提出具体的标准。若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以下相关要求的,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在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曝光。第二章业务办理及信息报送第

2、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及时、认真填报招标项目相关信息,导致数据未及时上报省公共服务平台,或出现错误。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3日内未在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定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示。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归档备案手续。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交归档的档案存在资料混乱、装订不整齐、内容不全等情况。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内容包含错误和敏感信息。第三章开、评标现场活动管理规范第十条开、评、定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由于未正确

3、填写各交易相关数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范进行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过程中需访问系统服务器进行修正,影响开、评、定标进度。第十一条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投标人投诉。第十二条在非电子化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第十三条使用非本项目在(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招标代理人员参加项目开、评、定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变更招标代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向中心提交经业主单位确认同意的书面变更申请。)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开、评、定标期间不遵守开、评、定标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招标代理机构

4、人员进入现场开标,必须为项目组成员,按要求规范着装方能进行开标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开标室的电脑及摇号机等相关设备。)第十五条开标过程中,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抽取流程规范操作,有标识标线的严格按标识标线的位置进行操作,清晰明了宣布各项纪律及开标过程中需要公布的内容,不得回避或遮挡现场音视频监控设备。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能按时到场组织开、评、定标活动。第十七条招标代理人员不按照规定进出评标区域或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第十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在评标区域内违规使用通信工具对外联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人员不服从安排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进入其他评标室。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环节未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定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章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有二次及以上未参与日常培训。第二十四条包含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属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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