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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制度。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财务工作要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要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相一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2、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监事会(监事长)监督,报账员报账。四、全县统一招标确定代理记账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记账公司)负责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会计账套,做好会计账务的核算,并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把关。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开通网银功能,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级集体经济所有收支纳入村集体经济账户管理。同步将账户开设情况在县农业农村局和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六、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实行印鉴管理机制。印鉴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合社公章、理事长私章、报账员私章。联合社公章由监事长保管,私章由理事长、报账员自行保管。印章不得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
3、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票据支出参照“三笔会签”制度执行。票据支出100O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监事长签字后由理事长审签;100OTOOOO元的由经办人、监事长、理事长签字后由镇(办)包村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100OO元以上的由经办人、监事长、理事长、包村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镇长(主任)审签。八、票据审批后由报账员整理填写出具报账单,报账单注明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户、报账金额、票据数量等要素,并按照银行预留印鉴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由代理记账公司做好账务处理。九、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财政所、农牧综合服务站每季度对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及账务
4、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年终出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两公开”机制。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商议、监事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备案。十一、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预留5日内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上限2000元,超额部分应及时缴存银行账户。支出100O元以下的可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1000元(含100o元)以上的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十二、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大于总收益的30%o十三、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务年度结算日为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十四、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十五、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