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XX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XX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郑州XX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豫财科(2017)61号)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办学实力。第三条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四条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和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管理使用。1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2 .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学校组织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对有经费的纵向匹配
3、的科研经费。3 .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第二章科研经费资助第五条对第一完成人(主持人)为我院职工,第一完成单位为“郑州XX职业学院”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资助一定的科研经费。(一)对院外立项科研项目1 .自然科学类项目:国家级的学院资助15万元;省级的学院资助2万元;市厅级的学院资助1万元。2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类项目:国家级的学院资助10万元;省级的学院资助1万元、市厅级的学院资助6000元。(二)院内立项项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重大项目资助1万元,按实际情况设定,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重点项目资助5000元,其设定比例
4、不超过该次总立项项目的30%;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一般项目不予资助。第三章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第六条直接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耗材,升级维护、改造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及其它设备费用。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自制设备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2)材料费:是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装卸费
5、,资料的收集、整理、翻拍、项目(课题)材料的装订费、设计费及其它材料费。该项费用不超过项目金额的20%。(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装置、交通工具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相关动力费用等。(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成员为开展学术讨论、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举办小规模会议,需列支的场地和设备租用费、邀请专家的交通住宿费和咨询费等,或者是项目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缴纳的会务费。(6)差旅
6、费:是指与上述会议活动关联,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业务调研、科学考察和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交流及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8)代购费:是指按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O(9)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外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仪器设备费、代购费)的15%。由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报或者以招投标等
7、方式获得的项目,在学校立项的,按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经费额划拨外协费。划拨给外单位的研究经费,不计入学校项目负责人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管理额度。(10)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11)图书资料、印刷费:是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誉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12)出版费:是指该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阶段性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费用。(13)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8、调查、访谈、数据分析、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1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在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劳务费支出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涉及野外勘察、社会调查、访谈等活动中需现金支付给临时雇用人员或调查、访谈对象个人劳务
9、费时,应当由费用支付人做出书面说明并附劳务费接受人签名、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可凭据报销。(1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管理费:一是按照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二是科研项目有间接经费的,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的5%提取(直接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三是科研项目不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中3%提取。四是学校匹配
10、的科研经费的管理费参照上述比例提取。五是学校校级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17)业务联系费:是指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仪器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业务联系费。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列支时,按照学校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执行。(18)其它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5)、(6)、(7)项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和差旅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科研人员应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
11、该项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高于规定等级和标准的,报销时应提供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据。第四章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七条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和绩效及奖励支出等。间接经费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可以设定到40%o学校匹配经费也实行间接经费管理,其间接经费参照上述比例管理和
12、使用。第八条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提取管理费和仪器设备及房屋包括水、电、气、暖消耗以后的间接经费可用于绩效和奖励支出。学校按照年度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科研处批准后发放。绩效费的发放对象包括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内教职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确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经费到账情况填写绩效费发放清单,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支取手续。纵向科研项目绩效费发放,按任务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13、和监督第九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由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共同管理。第十条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科研经费总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直接
14、费用各科目预算调整一般不超过10%:不超过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超过10%的需要向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采购物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公务卡消费目录内的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
15、集费和从个人或者私人经销商手中购买必需的特殊研究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人列出明细和书面说明,并附样本、材料提供当事人签字及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活动,提供用车的有效证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和(或)异地住宿费发票等附件,可报销当次车辆使用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等。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维修费、小区物业包月停车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第十四条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
16、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学校的财务程序审批。第十六条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组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组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第十八条所有科研项目实施结束后要按相关要求办理财务决算、项目结项或鉴定手续。第十九条对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剩余经费按规定收回。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1 .学校纪委、财务处和科研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