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977982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长住建发(2024)29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

2、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房屋买卖、抵押和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到市住建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全员入库、统一编码、挂牌服务、实名从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出示实名登记信息卡。(三)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市住建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承接、房源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网签备案、协助登记等业务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

3、。将其经营业绩、执业行为、技能评价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单位不得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合作。(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通过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

4、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核验房源不得对外发布。发布房源信息应注明机构、人员信息并实时更新;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三)规范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范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房屋交易合同须通过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当事人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故意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买卖双方的

5、合法权益。(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不得收取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五)推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宣传交易资金监管政策,协助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其开展“资金池”业务。(六)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

6、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涉税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八)规范客户信息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

7、开他人个人信息。三、强化行业监督检查(一)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建立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并纳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建立联动机制,发挥协同作用。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市住建局负责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阴阳合同”、价格违法、垄断市场、虚假违法广告等问题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有权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加强人员培训,开展服务技能评价,提高人员素质;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四、其他本通知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