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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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指南的通知各市、区档案局(中心),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一步提高我市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苏州市档案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9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档案局制定了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指南(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二、苏州市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的责任部门为监督指导处,联系电

2、话:65732883,65732884,电子邮箱:Szdywzdco三、请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明确本辖区办理备案登记的责任部门,并将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11月11日前报送苏州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我们将统一在苏州市档案局网站予以公布。四、请各市、区档案局(中心)即日起通知本辖区内已经备案过的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指南的要求重新进行初次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苏州市档案局。五、指南中的附件表格请在苏州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daj.suzhQ上下载。六、各市、区档案局(中心)可依据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备案登记办理的具体办法。苏州市档案局2

3、018年10月31日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指南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苏州市档案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一、备案登记法律依据(一)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非本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来本市开展档案中介服务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向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寄存、数字化转换等服务,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4、。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91号):“积极稳妥推广政府购买档案事务服务,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J二、备案登记的办理(一)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凡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寄存、销毁、数字化、开发利用、管理咨询、数据保全等服务业务,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设立后30天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复印

5、件(验原件);3 .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工作简历;4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见附件2)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5 .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复印件;6 .提供档案寄存、保管外包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情况明细表。(二)备案登记材料的审核受理备案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职责,对报备材料进行形式检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在苏

6、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返还中介服务机构,并将已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可公开信息定期集中在苏州市档案局网站予以公告。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三)备案登记的范围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向苏州市档案局申报备案登记;在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向所在县级市档案局申报备案登记,各县级市档案局应在备案手续办完后,一个月内向苏州市档案局汇总上报相关材料。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市内异地重复备

7、案。在苏州市外注册登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苏州市档案局申报备案登记。三、备案登记的复核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初次备案登记之日起,每满两整年后的30天内向初次备案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复核。备案复核时须提交的材料:1 .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验原件);3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见附件2)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4 .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复印件;5 .两年来开展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及有关业务台账。受理备案

8、复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以往登记或复核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复核,在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返还中介服务机构,并将已备案复核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可公开信息定期集中在苏州市档案局网站予以公告。四、备案登记的注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注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一)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的;(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档案安全保密规定的;(三)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的;(四)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备案复核的;(五)备案、复核提供虚

9、假信息、证明材料的;(六)主要从业人员在备案期内未接受档案专业培训的;(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被注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备案登记。附件1.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2.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填表单位(公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登记机关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注册号企业投资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住所电子邮箱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次备案登记复核第一次复核,备案登记编号以上内容由中介服务机构填写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由办理登记的档案部门编制)初次备案登记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公章)年月日复核备案登记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公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返还中介服务机构,一份办理备案登记的档案局留存,一份报苏州市档案局。苏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获得档案专业学历情况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情况何时参加何种档案专业培训从事档案服务工作时间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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